单位合同诈骗与保险诈骗有何区别?
核心概念与定义
单位合同诈骗罪 (Contract Fraud by a Unit)
- 定义:指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核心特征:
- 主体: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最根本的区别,单位希望通过签订合同,最终非法地、永久地占有对方的财物。
-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了法定的欺诈手段,并且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 常见手段:
- 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保险诈骗罪 (Insurance Fraud)
- 定义: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机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 核心特征:
- 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主观方面: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这是其主观上的核心。
- 客观方面:实施了法定的虚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且骗取的保险金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 常见手段: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为不存在的汽车投保车损险)。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车辆轻微剐蹭,却谎称是严重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伪造车辆被盗的证明)。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纵火烧毁自己投保的仓库)。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为配偶投保高额寿险后,故意制造车祸)。
核心区别对比表
| 对比维度 | 单位合同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
|---|---|---|
| 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金融保险秩序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
| 犯罪对象 | 合同对方的财物,范围广泛,可以是货款、货物、预付款、定金、服务费等。 | 保险金,对象非常特定,专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给付金。 |
| 行为方式 | 围绕“合同”展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手段多样,如虚构主体、虚假担保、无履约能力等。 | 围绕“保险事故”展开,核心是虚构、伪造、夸大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
| 实施主体 | 单位,理论上,个人也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题目明确限定为“单位”。 | 特殊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烧毁仓库,构成单位保险诈骗罪。 |
| 发生领域 | 一般市场经济领域,发生在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买卖、承揽、租赁、借贷等。 | 特定的金融保险领域,仅限于保险活动中,与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
关键联系与交叉
尽管两者有显著区别,但在实践中存在密切联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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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同时实施两种犯罪:一个单位可能先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然后为了掩盖罪行或获取更多利益,又在该保险标的上投保,并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诈骗),可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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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是合同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广义上看,保险合同也是一种经济合同,保险诈骗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保险诈骗罪实际上是《刑法》中特别规定的、针对保险合同这一特殊领域的诈骗犯罪,属于合同诈骗罪的特别法条。
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单位为骗取保险金而虚构保险标的),应优先适用保险诈骗罪的定罪处罚,因为它更能精准地反映行为的本质和特征。
- 如果一个行为只符合合同诈骗罪,而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按合同诈骗罪论处。
案例说明
典型的单位合同诈骗
- 案情:某A公司(空壳公司)为了骗取B公司的钢材,伪造了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500万元的钢材购销合同,并支付了10%的定金,A公司收到全部钢材后,迅速将钢材低价转卖,然后负责人卷款跑路。
- 分析:
- 主体:A公司(单位)。
- 目的:非法占有B公司的钢材(财物)。
- 手段:虚构主体、无实际履行能力。
- 对象:B公司的钢材。
- 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
典型的单位保险诈骗
- 案情:某B公司名下有一批旧设备,已经不值钱,为了获取资金,B公司为这批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的财产险,随后,B公司负责人授意员工故意纵火,烧毁了这批设备,并向保险公司谎称是意外火灾,申请理赔500万元。
- 分析:
- 主体:B公司(单位),同时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 目的:非法获取保险金。
- 手段: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对象: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 构成单位保险诈骗罪。
交叉与竞合
- 案情:某C公司从D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但无力支付货款,C公司便与D公司串通,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设备买卖合同,然后C公司拿着这份假合同,以该设备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随后,C公司故意破坏设备,向保险公司骗取了800万元保险金,并用其中一部分支付了D公司的货款。
- 分析:
- C公司对D公司的行为,既有骗取货款的意图,也有虚假合同作为证据,可能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
- C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手段是故意制造事故,构成单位保险诈骗罪。
- 由于C公司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D公司的财产权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 单位合同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 |
|---|---|---|
| 一句话概括 | 在一般生意场上,用假合同骗对方的钱。 | 在保险领域,用假事故骗保险公司的钱。 |
| 核心差异 | 骗取对象是“合同相对方”的财物。 | 骗取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
| 行为核心 | 围绕“合同”做文章。 | 围绕“保险事故”做文章。 |
区别骗的是谁、用什么手段骗、在什么领域骗,就能清晰地分辨这两种犯罪,单位合同诈骗罪的范围更广,而保险诈骗罪是其下的一个特殊、高发的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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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12.html发布于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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