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非常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把它拆解开来理解:
- 占有:这不是民法上所有权意义上的“所有”,而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和管领,你借了朋友的手机,你就在“占有”这部手机,但你并非它的“所有者”。
- 非法:指的是这种占有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是通过合法的交易、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而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
- 目的: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一种主观意图,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
“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定义是:行为人意图以非法的方式,永久性地或长期地排除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将该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并遵从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和处分的内心状态。
想把这东西变成我的,而且是通过骗人的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为了更精确地理解这个主观意图,刑法理论通常将其分解为两个层面:
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的意思)
这是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或长期地剥夺财物原主对财物的所有权,使其无法再恢复,这是一种“据为己有”的意图。
- 永久性/长期性:这是关键,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占有财物,打算用完就还,就不具有“排除意思”。
- 对比:
- 具有排除意思:甲骗走乙的汽车,然后将其卖掉或自己长期使用,乙无法再要回,甲的目的是让乙永远失去这辆车。
- 不具有排除意思:甲为了向乙证明自己开车技术好,骗乙说“借我车开一圈,我马上就还”,然后开了一圈就归还,甲虽然有欺骗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长期占有汽车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构成民事上的欺诈或不当得利。
利用意思(利用财物的意思)
这是指行为人意图按照财物的本来用途或经济价值来使用或处分该财物。
- 利用财物: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消费、投资、出租、出卖等,使其发挥其经济效用。
- 对比:
- 具有利用意思:甲骗走乙的笔记本电脑,是为了自己办公、学习或卖掉换钱,这是在利用电脑的经济价值。
- 不具有利用意思:甲为了报复乙,骗走乙的古董花瓶,然后将其当众砸毁,甲虽然非法占有了花瓶,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利用”花瓶的价值,而是为了毁坏它,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更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诈骗罪。
一个完整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同时具备“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行为人既想把东西变成自己的(排除意思),又想用它来为自己谋利(利用意思)。
为什么“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完整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这个结构中,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整个行为的性质就会改变:
- 民事欺诈:如果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合法的交易,并打算在交易完成后履行义务,那么这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二手车商为了卖出车,故意隐瞒了小瑕疵,但最终还是交付了车辆并过户,商家想赚钱,但这个钱是通过(有瑕疵的)交易得来的,并非非法占有。
- 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骗取财物不是为了占有使用,而是为了毁坏(如上述例子),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以及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核心界限。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态,无法直接看到,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图,这被称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客观判断标准:
在取得财物前的行为
- 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的信任。
- 骗取的财物是否与承诺的对价严重不符:用劣质产品冒充名牌出售,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
- 是否有“钓鱼”行为:以极小的利益为诱饵,骗取对方投入大量财物后卷款跑路(如“庞氏骗局”)。
在取得财物后的行为(这是最关键的判断依据)
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试金石”,行为人拿到钱后怎么处理,直接暴露了他的真实意图。
- 处分行为:
- 挥霍、浪费:将骗来的钱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吸毒等,导致财产无法返还,这是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表现。
- 隐藏、转移: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异地藏匿,或伪造债务,意图让财产“消失”。
-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赃款用于犯罪活动,如购买枪支、毒品等。
- 态度行为:
- 携款潜逃、隐匿行踪:骗取财物后立刻消失,无法联系。
- 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在被害人发现并要求返还时,明确拒绝或找各种借口拖延。
- 逃匿、藏匿:躲藏起来,逃避返还义务。
- 能力与意图:
- 是否具有返还能力:行为人明明有财产或能力归还,但就是拒不归还。
- 是否积极履约:如果行为人虽然遇到了困难,但仍在积极努力,通过变卖个人资产、筹款等方式,试图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则通常可以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规企业因经营不善暂时无法支付货款,与诈骗罪有本质区别。
特殊情况与区分
合同诈骗罪 vs. 民事合同纠纷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关键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 合同诈骗: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履约能力,或者根本没有履约意图,骗取财物后用于非法活动或挥霍。
- 民事纠纷:行为人有履约能力或意愿,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亏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 vs.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诈骗罪: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
-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本单位财物“拿走”,没有欺骗被害人的环节。
- 区分点: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使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自愿”处分财产。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灵魂,它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证明的主观意图,在分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必须深入考察行为人从事前欺骗到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从而将其与民事纠纷和其他犯罪准确区分开来。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021.html发布于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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