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核心特点:道道征收,税不重征,每个环节只对自身创造的增值额征税,通过抵扣机制(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分类
根据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
| 类型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
| 年应税销售额 | 标准: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元(人民币)。 注意: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按规定申报的,也可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标准: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元。 注意: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 计税方法 | 简易计税: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计税: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 |
| 税率/征收率 | 征收率:通常为3%(2025年减按1%征收,政策有延续性),特定行业(如5%的征收率)除外。 | 税率:根据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详见下文)。 |
| 开票能力 |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
| 会计核算 | 要求较低,只需简单核算。 | 要求较高,需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
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应税行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销售或进口货物
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服装、食品等。
销售服务
这是“营改增”后最重要的部分,具体分为四大类:
-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现代服务:范围最广,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日常修理、其他生活服务等。
- 无形资产转让: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 不动产销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视同销售行为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某种行为规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矿泉水、自来水)。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 存款利息。
-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 税率 | 适用范围 |
|---|---|
| 13% | 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9%和零税率的外)。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销售。 |
| 9% |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等低税率货物)。 |
| 6% | 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 生活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业。 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
| 0% | 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实行免税或退税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 3%: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征收率。
- 5%:适用于一些特定业务,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 1%:阶段性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5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此政策可能延续或调整,需关注最新政策。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 公式: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 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采用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税率)
-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产品,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凭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
-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一般纳税人)
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 销售额同样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为含税销售额,需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况下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如: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经批准的特定建筑老项目。
- 选择简易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等。
- 注意: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税收优惠
增值税优惠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
免税:对特定项目或行为免征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转出处理。
- 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即征即退:对特定行业或业务,按适用税率全额征税后,财政部门立即退还部分或全部已征税款。
- 例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飞机维修劳务等。
-
减按低税率/征收率征收:对特定货物或服务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征收率。
- 例如: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等适用9%或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按1%征收。
-
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同样适用此政策。
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 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 管理非常严格,有专门的“金税系统”进行稽核比对。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是购买方支付款项的凭证,购买方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 所有纳税人都可领购使用。
-
发票开具要求: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发票。
-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 发票联次齐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服务销售,通常是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纳税期限: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非固定业户: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国的增值税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但逻辑严密的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环环抵扣的方式,确保税负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现了对增值额的有效征税,理解其关键在于掌握纳税人分类、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进项抵扣规则这五大核心要素,并结合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考量,对于企业而言,合规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至关重要。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112.html发布于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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