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案例藏着哪些法律陷阱?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时,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效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十年,因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王先生出示了一份十年前签署的《婚姻忠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对方(如出轨),必须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李女士承认自己曾与他人有不当关系,但认为这份协议是“忠诚协议”,不应作为法院分割财产的依据,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焦点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能否作为法院分割财产的直接依据?
法律讲堂
- 协议的性质:这份《婚姻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它将夫妻双方的“忠诚”作为获得财产赠与的前提条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表明“忠诚”是夫妻法定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里的“约定”通常指的是对财产权属的约定,而非对违反法定义务(如忠诚义务)的惩罚性约定。
- 法院的裁判逻辑:
- 肯定“忠诚”的价值:法院首先会肯定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对违反该义务的一方进行道德谴责。
- 不支持“一刀切”的惩罚:法院通常不会直接依据“忠诚协议”判决一方“净身出户”,因为“净身出户”这种惩罚过于严苛,可能使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有违公平原则,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 “忠诚”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法院会将“忠诚协议”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法向无过错方(李女士)倾斜,也就是说,李女士虽然不是“净身出户”,但会分得远超平均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启示与教训
- “忠诚协议”的警示意义大于直接法律效力:它更像是一份“君子协定”,能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在法庭上是证明对方过强的有力证据。
- 理性处理财产分割:离婚时,财产分割应依法进行,而非简单地执行协议中的“惩罚条款”,法律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非绝对的“按协议执行”。
- 建议:如果担心财产风险,更有效的方式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这种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法律效力会得到充分保障。
“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案情简介 2025年,于海明在骑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驾驶宝马车的刘海富(后经查为醉驾)从后方别停并发生争执,刘海富下车后对于海明进行推搡、辱骂,并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砍刀,连续向于海明挥砍,在砍击过程中,砍刀脱手,于海明抢到砍刀,并连续捅刺、砍击刘海富数刀,致其死亡,整个过程被监控记录。
法律焦点 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讲堂
- 正当防卫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的特殊性——“无限防卫权”:
-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刘海富的行为属于行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
- 法院的认定:
-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刘海富持刀连续攻击,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极大。
- 防卫的适时性: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发生在刘海富的攻击行为正在进行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结果的发生:刘海富砍刀脱手,表明其攻击能力已经暂时丧失,但于海明在情急之下继续攻击,导致其死亡,考虑到当时现场的紧张气氛和于海明的恐惧心理,其行为仍在“无限防卫权”的范畴内。
- 最终结论:检察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予起诉。
启示与教训
- 法律保护“好人”:“昆山反杀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明确“正当防卫”边界的一个标志性案件,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绝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 防卫不是“报复”: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惩罚”不法侵害人,一旦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再进行攻击就可能转化为防卫过当或故意犯罪。
- 鼓励公民勇敢维权:该案极大地增强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防卫的信心和底气。
“买房跳单”:中介费到底该不该付?
案情简介 赵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与中介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由该中介独家代理销售该房源,之后,赵某通过该中介多次实地看房,但在最终签约前,赵某以“自己再考虑一下”为由,中断了与中介的联系,随后,赵某私下联系了该房源的原房主李某,绕过中介,以更低的价格直接与李某一手成交,中介公司得知后,将赵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律焦点 买方“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中介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
法律讲堂
- 合同关系是关键:本案的核心在于赵某与中介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有效的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的裁判逻辑:
- 确认合同成立:赵某签署的《看房确认书》具有合同性质,其中明确约定了中介的独家代理权和赵某的支付义务,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 “跳单”构成违约:赵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机会,最终却绕开中介完成交易,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诚信义务,构成违约。
- 判决支付中介费: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和李某(作为受益方)共同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但费用金额可能会根据中介已提供服务的实际贡献程度(如信息匹配、带看次数等)进行酌定,而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额。
启示与教训
- 契约精神至上:一旦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试图通过“小聪明”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最终都可能得不偿失。
- 中介的价值:中介的核心价值在于其信息整合、资源匹配和专业服务,买家享受了这些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 诚信是基石:“跳单”行为不仅违约,也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大数据杀熟”:老用户为何总比新用户贵?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一位资深网购用户,习惯于使用某知名在线旅游App预订酒店,他发现,自己长期使用的账号预订同一酒店、同一房型的价格,总是比新用户注册后用另一个账号预订的价格高出几十元,他通过对比不同设备、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价格,确认了这种价格差异的存在,张先生认为这种“老用户歧视”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该旅游App诉至法院。
法律焦点 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对交易条件不同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大数据杀熟”),是否违法?
法律讲堂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歧视性待遇。
- “大数据杀熟”的本质: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歧视,经营者通过分析用户的消费习惯、价格敏感度、忠诚度等个人信息,对价格不敏感的老用户实行高价,对新用户或价格敏感用户实行低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 法院的裁判逻辑:
- 侵犯公平交易权:这种差别定价直接剥夺了消费者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 滥用个人信息: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用户数据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决策,超出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
- 判决结果:法院通常会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违法,判决经营者退还多收的价款,并可能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同时责令其整改,停止相关算法。
启示与教训
- 警惕价格陷阱:消费者在网购时,可以尝试清除缓存、更换账号或使用比价软件,以获取更真实的价格信息。
- 保护个人信息:注意保护自己的消费习惯、浏览记录等敏感信息,避免被商家利用。
- 平台责任重大:作为平台方,应确保算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利用技术提升服务,而非用于损害消费者利益。
“996”的代价:员工自愿加班,公司就能不付加班费吗?
案情简介 小李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公司实行“996”工作制(早9点到晚9点,每周工作6天),公司文化强调奋斗,并告知所有员工,加班是自愿的,且公司没有强制规定加班时长,小李为了完成项目,经常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年底,小李发现工资条上并没有体现任何加班费,与HR沟通后,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实行的是弹性工作制,加班是你自愿的,且已包含在工资总额中。”小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律焦点 “996”工作制是否合法?员工“自愿”加班,公司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讲堂
- 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996”的违法性:“996”工作制意味着每周工作长达72小时,远超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是严重违法行为。
- “自愿”加班的辨析:
- “自愿”不等于“无偿”:法律意义上的“自愿”,是指员工在获得足额加班报酬的前提下,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公司通过文化压力、绩效要求等方式,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则这种“自愿”是无效的。
- 加班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劳动者很难掌握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如果劳动者有初步证据(如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举证责任会转移给用人单位。
- 仲裁/法院的裁判逻辑:
- 认定“996”违法:首先会认定“996”工作制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审查加班事实:根据小李提交的打卡记录、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认定其确实存在大量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事实。
- 判决支付加班费:仲裁委或法院会支持小李的请求,判决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日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支付小李的加班费。
启示与教训
-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任何企业都不能以“奋斗文化”、“自愿”为名,规避法定的工时和加班费支付义务。
- 员工应增强维权意识: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违法的加班要求,要敢于说“不”,同时注意保留好加班的证据,如考勤截图、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
- 企业应合规经营:企业应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制度,通过提高效率而非无限制压榨员工来实现发展,这才是可持续的经营之道。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638.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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