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如何保障投资安全?
这是一份极其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是理解世界银行集团旗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运作的根本大法。
什么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是于1985年10月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并于1988年4月正式生效的一项国际公约,它的核心目的是创建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通过提供政治风险担保,来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流动,从而推动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这份“条约”就像是MIGA的“出生证明”和“宪法”,规定了它的成立目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成员权利义务等所有核心要素。
MIGA成立的背景与核心目标
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一个问题:政治风险(如战争、内乱、政府征收、货币无法兑换等)极大地阻碍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导致流向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银行集团提出了创建MIGA的构想。
MIGA的核心目标非常明确:
- 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这是最根本的目标,通过提供担保,MIGA旨在消除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忧,鼓励他们敢于投资。
- 补充现有投资保险机制:在MIGA成立之前,一些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或私人保险公司也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但它们通常有“国籍限制”(即只承保本国投资者的投资),MIGA作为一个多边机构,可以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填补了这一空白。
- 增进国际合作: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其成立本身就是国际社会在促进发展领域合作的重要成果。
条约的核心内容解析
MIGA公约共11章,56条,内容详尽,以下是几个最关键的方面:
法律地位与特权豁免(第28条)
这是MIGA能够独立、有效运作的基础,条约规定,MIGA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能够:
- 签订合同。
- 取得和处置动产与不动产。
- 进行法律诉讼。
MIGA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资产运营,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绝对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 司法豁免: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管辖。
- 资产豁免:资产不可查封、扣押或执行。
- 税收豁免:免除一切直接税和关税。
- 通讯特权:保障通讯自由与保密。
这种地位确保了MIGA在执行其担保业务时,不受任何东道国政治压力的干扰。
承保的业务范围(第11-14条)
MIGA的核心业务是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它承保以下四类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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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汇兑险:
- 定义: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无法将其投资本金、利润或其他合法收入自由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并汇出东道国。
- 关键点:必须是东道国政府的主动措施导致,而非一般的商业风险或市场波动。
-
征收及类似措施险:
- 定义: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的行为,而遭受其投资被剥夺或遭受与征收具有同等效力的损失。
- 关键点:
- 行为主体必须是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授权实体)。
- 行为必须是“征收性”的,即剥夺了投资者对财产的控制权,且没有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 也包括“逐步征收”(Creeping Expropriation),即一系列看似无害但最终达到征收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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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险:
- 定义: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资者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且投资者无法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获得有效救济,而遭受损失。
- 关键点:
- 合同必须是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
- 政府必须是“恶意违约”(Bad Faith Breach),即拒绝履行其商业义务,而非仅仅是商业上的争议。
- 投资者必须穷尽了当地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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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内乱险:
- 定义: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因军事行动或内乱而遭受损失。
- 关键点:
- 范围较广,包括革命、暴动、叛乱、政变、恐怖主义行为和破坏活动。
- 一个重要限制:MIGA不承保 solely(仅)由投资者或其雇员引发的骚乱,或针对投资者主要营业地点的骚乱。
合格的投资与投资者(第12-13条)
并非所有投资都能获得担保,MIGA有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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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投资:
- 必须是新的投资(即担保决定之后才开始的投资)。
- 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 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 形式多样,包括股权、股权持有人发放的贷款、股东贷款、技术援助、管理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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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投资者:
- 国籍:可以是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即可以是发达国家投资者,也可以是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只要其投资投向另一个发展中国家)。
- 重要例外:对于来自非资本输出国(即非OECD成员国)的投资者,如果其投资投向一个发展中国家,只要该投资也同时符合另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MIGA也可以提供担保,这鼓励了“南南合作”。
东道国合作(第15条)
MIGA的运作离不开东道国的合作,条约规定,东道国必须承认MIGA的合法性,并与MIGA合作,以便其能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包括承认MIGA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争端解决机制(第56-57条)
公约建立了一套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
- MIGA与东道国之间:优先通过谈判解决,若谈判失败,则提交国际法院仲裁。
- MIGA与投资者之间:通常依据担保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如ICSID仲裁)。
- 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如果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索赔,MIGA可以代位(Subrogation)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即MIGA取代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追索。
MIGA的补充作用与局限性
补充作用
MIGA并非要取代其他投资保护机制,而是作为强有力的补充:
- 对国家出口信贷机构:MIGA为非本国投资者提供了担保。
- 对私人保险公司:MIGA有雄厚的资本和信誉,能承保更大规模、更高风险的项目,私人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硬骨头”MIGA可以啃下。
- 对双边投资协定:BITs是政府间的条约,而MIGA的担保是商业合同,操作更灵活。
局限性
- 非商业风险不保:MIGA不承保市场风险、管理不善、项目失败等商业风险。
- 东道国同意原则:虽然公约鼓励东道国合作,但在实践中,MIGA在承保前通常会寻求东道国的“同意函”,这有时会成为一个政治障碍。
- 双重保险:MIGA通常不为已被其他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承保的同一风险提供担保,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和资源浪费。
- 环境与社会标准:早期MIGA对项目的社会环境影响关注不足,近年来已显著加强,在承保前会进行严格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986.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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