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法律原则,其核心精神在于禁止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的追诉或处罚,它旨在维护司法终局性、保障当事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并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涵盖国际公约、国内宪法性法律和具体诉讼法。
国际法层面的依据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基本准则,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明确确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国际法律依据。
- 第14条第7款明确规定: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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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依一国的法律”:指明该原则适用于国内司法程序。
- “刑事程序”: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刑事诉讼。
- “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关键在于“(final judgment),这通常指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是上诉程序中的判决,则尚未“。
- “同一罪名”:这是适用该原则的核心,如何判断“同一罪名”是实践中最复杂的问题,通常需要比较行为事实和法律评价,看是否构成“同一犯罪”。
- “不得再予审判或惩罚”:包含了两个禁止:禁止重复审判(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和禁止重复处罚。
《欧洲人权公约》
- 第7议定书第1条(禁止双重危险)规定:
“任何人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已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因同一罪行再受审判或惩罚。”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一致,是欧洲区域人权保护的重要基石。
《世界人权宣言》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为后续的公约奠定了基础,并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 第11条第1款规定: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有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一事不再理”的词语,但其精神内核——禁止溯及既往和禁止双重处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通。
中国国内法层面的依据
中国法律体系虽然没有在宪法层面直接使用“一事不再理”这一术语,但其精神贯穿于宪法、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宪法层面(原则性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第12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 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不受任意侵犯,以及维护司法独立和权威的内在要求,它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可以被视为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层面(核心依据)
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最直接、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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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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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确立了法院的专属定罪权,一旦法院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国家的刑罚权就该事项已经用尽,不应再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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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条规定了审限制度,旨在保证诉讼的及时终结,从侧面体现了“一事不再理”所追求的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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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这确立了二审程序,但二审是针对“同一案件”的审理,旨在纠正一审错误,而非开启一个新的独立的追诉程序,一旦二审判决生效,案件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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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241条第9项规定:“案件经再审裁判后,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注:此条虽是民事再审规定,但其精神在刑事再审中亦有体现)
- 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除外。”
- 这就是著名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原则”,它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补充和限制,即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再审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以彻底贯彻“禁止双重危险”的精神,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检察院抗诉或发现新罪证),才能打破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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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层面(类似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一事不再理”的称谓,但其精神被表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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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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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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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247条明确界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该规定确立了民事领域“一事不再理”的具体判断标准,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要素重合原则。
- 第247条明确界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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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层面(类似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通过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也确立了“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免受行政机关的重复骚扰和法院的重复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体系:
- 国际法层面: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标准。
- 中国宪法层面: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在要求和体现。
- 诉讼法层面:
- 刑事诉讼:核心是法院的专属定罪权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原则”,旨在防止国家对个人进行无休止的刑事追究。
-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核心是“禁止重复起诉”原则,通过明确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节约。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它通过限制国家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972.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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