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财产分割如何依法判定?
案件背景与时间线
- 2025年8月14日: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公开宣布妻子马蓉出轨,并指责其与经纪人宋喆存在不正当关系,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 2025年8月15日:马蓉发表声明,称王宝强声明不实,并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2025年8月16日:王宝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多项诉求:请求离婚、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申请冻结了马蓉与宋喆的银行账户。
- 202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准予王宝强与马蓉离婚。
- 婚生子王欣怡(现名王子豪)、婚生女王皓瑜由王宝强抚养,马蓉拥有探视权。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9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归王宝强所有。
- 马蓉名下的存款由王宝强所有,马蓉可分得夫妻共同存款中的458万元。
- 马蓉因存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需向王宝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以及财产分割折价款5万元。
- 2025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马蓉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正式生效。
核心法律争议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离婚理由: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但核心条款基本一致)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争议焦点:王宝强主张马蓉“与他人婚外同居”,这是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也是过错方。
- 法律分析:
- 婚外同居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可认定为“同居”,在本案中,王宝强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如酒店开房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明马蓉与宋喆存在长期的、稳定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这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 诉讼策略:王宝强选择在公开声明后立即提起诉讼,并明确将“婚外同居”作为主要理由,这使得离婚诉求在法律上具有了极高的确定性,法院几乎没有判决不准离婚的空间。
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争议焦点:本案中,两个孩子(儿子王子豪约5岁,女儿王皓瑜约4岁)均年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
- 法律分析:
- 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品行、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祖父母的协助抚养能力等因素。
- 王宝强的优势:王宝强作为父亲,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演员、导演),其父母也愿意协助抚养孩子,为孩子提供了稳定的家庭环境,相比之下,马蓉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错(出轨、转移财产),其品行对子女成长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王宝强,并判决马蓉拥有探视权,这是综合考量后的结果,符合“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公平与兼顾过错?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巨额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核心在于如何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 法律分析:
- 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 照顾无过错方:这是本案财产分割的关键,王宝强作为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时对其进行了倾斜性保护。
- 房产:9套房产全部判给王宝强,这是一个非常显著的倾斜,远超“均等分割”的范畴,体现了对王宝强无过错行为的肯定和对马蓉过错的惩罚。
- 存款:将大部分存款判给王宝强,仅留给马蓉458万元,这个数额在当时争议巨大,但考虑到王宝强需要抚养两个孩子,且马蓉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的判决有其合理性。
- 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马蓉被认定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虽然本案没有“不分”,但判决结果明显体现了对马蓉的惩罚,使其在财产分割上处于不利地位。
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金额如何确定?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争议焦点:王宝强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10万元是否合理?
- 法律分析:
- 赔偿请求的成立:马蓉的“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属于法定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因此王宝强作为无过错方,完全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赔偿金额的考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由法院根据以下因素酌情确定:
-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 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
-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10万元的解读:虽然公众普遍认为10万元偏低,但这可能是法院综合了多种因素后的结果:
- 取证难度:精神损害的量化本身就很困难。
- 过错方抗辩:马蓉方可能会否认“同居”的严重程度,从而影响法官对过错程度的判断。
- 社会影响: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舆论炒作。
- 象征意义:10万元的法律意义大于其经济意义,它从法律上正式认定了马蓉的“过错”行为,并给予了王宝强形式上的补偿。
法院判决总结
- 离婚:准予,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马蓉与他人婚外同居)。
- 子女抚养:两个孩子均判给王宝强抚养,马蓉拥有探视权,判决依据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财产分割:
- 向王宝强倾斜,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 9套房产和大部分存款归王宝强。
- 马蓉仅分得少量存款和部分财产折价款,因其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过错行为。
- 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王宝强的请求,判决马蓉赔偿10万元,金额虽不高,但具有法律上的定性和象征意义。
案件启示
- 证据为王: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主张离婚、争夺抚养权还是要求多分财产,都需要扎实的证据,王宝强之所以能取得全面胜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及时固定和提交了马蓉出轨和转移财产的证据。
- 法律程序的重要性:王宝强在公开声明后,迅速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了财产被进一步转移,这体现了在面临对方恶意行为时,果断采取法律措施的重要性。
- “过错”在离婚诉讼中的巨大影响:本案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典型案例,一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如出轨、家暴、转移财产),在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都将处于绝对劣势。
- 名人效应与司法独立:尽管本案引发了全社会的舆论风暴,但最终法院的判决依然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并未受到舆论的左右,这体现了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 对公众的普法意义:该案让公众,尤其是普通民众,直观地了解了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核心法律问题,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作用。
王宝强离婚案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法律案例,它清晰地展示了在处理复杂离婚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最有利于子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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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009.html发布于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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