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从犯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99ANYc3cd6 01-03 5
从犯诈骗数额如何认定?摘要: 以共同犯罪的整体数额为准认定诈骗从犯的诈骗数额,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是:以整个共同犯罪团伙的犯罪总额作为认定基准,这源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犯罪成员...

以共同犯罪的整体数额为准

认定诈骗从犯的诈骗数额,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是:以整个共同犯罪团伙的犯罪总额作为认定基准。

从犯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源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犯罪成员(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等)都应当对他们共同参与的、共同策划的整个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 不是只计算从犯个人实际分到的赃款数额。
  • 也不是只计算从犯个人经手的那部分数额。
  • 而是以整个诈骗犯罪团伙(或集团)的诈骗总金额为准。

具体认定方法与情形

虽然总额是认定基准,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从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区分和调整。

按照共同犯罪总额认定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只要从犯参与了整个犯罪活动,无论其具体分工如何(如负责引流、话术、转账、取款等),其诈骗数额都应认定为该共同犯罪的总数额。

从犯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举例: 一个诈骗团伙总共有5人,共同实施了一个“刷单返利”骗局,整个骗局共骗取了100万元人民币,A是主犯,负责搭建平台和策划;B、C、D、E是从犯,分别负责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添加好友、诱导转账等。
    • 数额认定: 对于B、C、D、E这四个从犯来说,他们参与共同犯罪的诈骗数额不是他们各自分得的几万元,而是100万元,法院将在这个100万元的基准上,再根据他们各自的具体作用来决定最终的刑罚。

区分不同层级的共同犯罪

在一些组织结构复杂、层级分明的共同犯罪中(如诈骗集团),不同层级的从犯,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 举例: 一个大型诈骗集团,总头目A(主犯)指挥多个小组,其中一个小组的头目B(B是小组主犯,但对整个集团而言可能是从犯),带领C、D、E(小组从犯)进行诈骗。
    • 小组从犯(C、D、E): 他们只对自己所在小组的诈骗数额负责,如果他们小组诈骗了50万元,那么C、D、E的诈骗数额就是50万元,而不是整个集团(比如1000万元)的总数,因为他们对其他小组的犯罪活动没有认识和参与。
    • 中间层级(B): B作为小组主犯,对本小组的5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他明知集团其他小组也在犯罪,并从中分得利益,那么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其与整个犯罪集团的关联性。

对部分犯罪不知情的情况

如果从犯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对另一部分犯罪并不知情,那么他只对自己知情并参与的那部分犯罪数额负责。

  • 举例: 张三和李四共同策划了一个投资诈骗,张三负责制作虚假的投资网站和话术(主犯),李四负责找来王五、赵六作为“下线”(从犯),让他们去拉人头,李四和王五、赵六都以为这个项目是真的,只是想通过拉人头赚佣金。
    • 数额认定:
      • 张三(主犯)对整个诈骗总额负责。
      • 王五、赵六(从犯)只对他们自己拉来的人所骗取的数额负责,因为他们对整个骗局是“不知情”的,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
      • 李四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他对骗局知情,那么他应对下线所有成员的诈骗总额负责;如果他也是被张三蒙蔽的,则只对自己参与的数额负责。

量刑时的关键考量因素:从犯的“从犯”地位

在确定了诈骗总额之后,法院在量刑时,会重点考察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这直接关系到其刑罚的轻重,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1. 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犯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次要作用: 大多数从犯属于此类,他们听从主犯指挥,完成分配的任务,是犯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负责取款的“车手”、负责打电话的“话务员”等,他们的刑罚会比主犯轻得多。
    • 辅助作用: 这类从犯提供的是辅助性、支持性的帮助,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技术支持、场所等,他们的作用更小,刑罚也会相应更轻。
  2. 实际获利情况:

    • 虽然数额认定不以个人获利为准,但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是衡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情节,分得赃款越少,通常表明其作用越小,主观恶性也越小,量刑时会更轻。
  3. 主观恶性与悔罪表现:

    • 是否明知是犯罪: 有些从犯(如大学生、刚毕业的年轻人)起初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在参与诈骗,只是以为是“正规工作”,这种情况下,其主观恶性较小。
    • 认罪悔罪态度: 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赃可以显著减轻刑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从犯数额认定,但其关于“诈骗数额”和“情节”的规定,是法院在确定基准刑后,综合考量从犯情节的重要依据。

总结与建议

认定环节 核心要点
数额认定基准 共同犯罪的总数额,从犯要对整个团伙的犯罪结果负责。
量刑考量因素 在犯罪中的作用(次要还是辅助)。
个人实际获利(赃款分赃情况)。
主观恶性(是否明知是犯罪)。
悔罪表现(是否坦白、退赃、自首等)。
最终刑罚 在主犯的刑罚基础上,根据上述考量因素,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遇到此类问题,强烈建议:

  1. 立即聘请专业刑事律师。 律师可以介入案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的确切地位和作用。
  2.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特别是阐明自己是从犯,所起作用较小,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前提。
  3. 尽力退赃退赔。 主动退还诈骗所得,或帮助家属代为退赔,并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这是最有效的减轻处罚的手段之一。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清晰地理解诈骗从犯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208.html发布于 01-03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宁波恒顺财经知识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