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适用哪国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也称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指当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使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一个核心的国际私法问题。
以下我将从核心原则、主要法律渊源、选择方式、以及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核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现代国际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 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选择适用于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这种选择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
- 体现:
- 明示选择:在合同中直接写明“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England and Wales.” 这是最清晰、最推荐的做法。
- 默示选择: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法院或仲裁庭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合同使用的语言、选择的争议解决地、交易的习惯做法等)来推断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
- 限制:
- 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选择不能规避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中国的《对外贸易法》中关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规定,无论合同选择适用哪国法律,都必须遵守。
- 公共秩序保留:如果选择适用的法律会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该选择无效。
主要法律渊源
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几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法律文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地位:这是当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最重要、最普遍的国际公约。
- 适用范围:
-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 特点:
- 任意性:公约的规则是“默认规则”,即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且当事人所在国都是缔约国,则公约自动适用,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对公约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减损。
- 公约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交付货物、移交单据、支付价款)、违约责任以及免责条件等核心问题,但它不涉及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等由国内法调整的问题。
- 中国: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在加入时做出了两项保留:
- 书面形式保留:中国坚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适用公约。
- 扩大适用范围保留:中国不同意公约第二条关于“通过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等不适用的情况,认为这些情况也属于公约调整范围。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性质:它不是一项国际公约,而是一部示范法,供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或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为参考。
- 作用:
- 补充适用:当合同没有选择法律,或所选法律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时,通则可以作为“补缺”规则。
- 替代适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接适用《通则》作为合同准据法。
- 解释工具:在解释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时,可以参考《通则》的规则。
- 特点:它反映了现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具有中立性、灵活性和前瞻性,被广泛接受。
各国国内法
-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个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德国民法典》BGB等)。
-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且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的确定方式
在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看当事人的“明示选择”
首先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如果有,且该选择有效,则原则上应适用所选法律。
看是否存在“默示选择”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示条款,则根据案件事实推断当事人的意图,常见的推断依据包括:
- 合同使用的语言。
- 合同中提及的特定法律术语或概念。
-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地点(如在伦敦仲裁,可能暗示适用英国法)。
- 合同的格式条款通常来自哪个国家。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意图(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判断标准:通常以“特征性履行”理论为准,对于货物买卖合同,特征性履行方是卖方。
- 连接点:通常认为与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有最密切联系。
- 例外:如果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合同谈判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明显指向另一个国家),则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适用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
- 在适用上述任何法律时,都必须考虑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直接适用,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
- 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转而适用法院地法。
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是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其性质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解读:
- 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 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特征性履行方”(通常是卖方)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不得适用外国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解读:
- 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时,会首先审查是否应适用《CISG》。
- 如果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合同未排除适用,则《CISG》将自动适用,优先于中国的《民法典》合同编。
- 《CISG》不调整的问题(如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等),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是卖方营业地法)。
强制性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解读:
- 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等方面的中国法律,属于强制性规定,无论合同选择适用哪国法律,都必须遵守。
总结与实务建议
| 确定方式 | 适用条件 | 法律渊源 |
|---|---|---|
| 当事人意思自治 | 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的法律选择条款 | 当事人选择的国内法、《CISG》、《通则》等 |
| 最密切联系原则 |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 卖方营业地法(特征性履行)或其他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 强制性规定 | 无论如何选择,必须遵守 | 法院地国(如中国)的强制性法律 |
| 公共秩序保留 | 适用外国法会损害本国公共利益 | 适用法院地国法律 |
给实务操作者的建议:
- 明确约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务必明确、清晰地写入法律选择条款,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考虑《CISG》:如果交易对方也是《CISG》缔约国,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CISG》,因为其规则明确、统一,有利于减少法律不确定性。
- 了解对方法律: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应充分了解该国法律的基本框架,特别是关于合同成立、违约责任、救济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 寻求专业帮助: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建议在起草和谈判合同时咨询专业的国际商事法律师。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77.html发布于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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