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竞合,该怎样定罪处罚?
核心概念解析
我们需要清晰地理解这两个罪名各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
- 核心客体: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了市场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五种情形: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关键点: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这一特定环节中。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
- 核心客体: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其次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五种情形: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关键点:行为的核心是“利用票据”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诈骗。
竞合关系的产生:想象竞合犯
当一个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产生了竞合关系,在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的竞合中,其本质是想象竞合犯(Idealconcurrence)。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为什么会产生竞合?
因为行为人的一个诈骗行为,可以同时被评价为“利用合同”和“利用票据”两种手段。
典型场景举例: A公司为了向B公司采购一批价值100万元的钢材,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作为预付款支付方式,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空头支票(或一张伪造的支票),B公司在收到支票后,误以为款项已到账,遂将钢材交付给A公司,A公司随即骗取货物并逃匿。
在这个案例中:
- 从合同角度看:A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票据作担保(或根本无付款能力),骗取对方财物,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从票据角度看:A明知是空头支票(或伪造支票)而使用,骗取了B公司的财物(钢材),也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骗取钢材”的整体行为,但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就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
关键在于行为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在上面的例子中,“签订合同 + 开具虚假票据 + 骗取货物”是一个连续的、旨在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过程,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成“一个合同行为”和“一个票据行为”。
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对两种犯罪手段的认知和追求。
- 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使用的是虚假或无效的票据(如空头支票、伪造支票)。
-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为了利用合同这一“外衣”和票据这一“工具”,最终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罪与非罪的界限:民事欺诈 vs. 刑事诈骗
这是处理此类案件时最核心的难点,也是辩护方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区分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一定履约能力,但在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如市场变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开具了暂时无法兑现的支票,但事后积极筹款,意图兑现。
- 刑事诈骗(包括合同和票据诈骗):行为人从开始就根本没有履约的真实意图,其签订合同、使用票据的目的就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司法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主体资格:行为人是否是虚构或冒用的公司?
- 履约能力: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完全没有履约能力?
- 履约行为: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是否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实质性准备或行动?
- 对财物的处置:骗取财物后,行为人是将财物用于挥霍、投资高风险活动、携款潜逃,还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 事后态度:在对方催讨时,行为人是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还是百般推诿、逃匿失联?
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想象竞合犯,一律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操作步骤:
- 分别量刑:法官需要分别计算出行为人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各自可能判处的刑罚。
- 比较法定刑:比较这两个罪名在具体情节下的法定刑轻重。
- 法定刑比较: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标准比较:由于法定刑幅度相同,最终的量刑轻重往往取决于涉案数额,哪个罪名对应的“数额”标准更高,行为人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该罪名的“情节较轻”,从而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 选择重罪:选择法定刑更重的一个罪名作为最终的定罪量刑依据。
举例说明: 沿用上面的案例,A骗取价值100万元的钢材。
- 假设当地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100万元,票据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80万元。
- 如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A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以票据诈骗罪论处,A的行为同样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此情况下,两个罪名的量刑没有区别,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罪名进行判决,通常会根据行为的主要手段或对法益的侵害主要侧重点来选择,如果整个骗局的核心是围绕“合同”展开的,票据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可能会优先选择合同诈骗罪。
如果数额标准不同,例如票据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更低,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节特别严重”,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节较轻”,此时选择票据诈骗罪作为最终罪名,对行为人更为不利,也符合“从一重”的原则。
| 特征 | 合同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竞合关系 |
|---|---|---|---|
| 核心手段 | 签订、履行合同 | 使用金融票据 | 想象竞合犯 |
| 关键行为 | 在合同环节中骗取财物 | 利用票据骗取财物 | 一个行为,触两罪 |
| 主观方面 | 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均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主观故意同一 |
| 处理原则 | 从一重罪处断:比较两罪名的法定刑,选择处罚更重的一个作为定罪依据。 |
给实务操作的建议:
- 对于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就应全面收集证据,既要围绕“合同”环节取证,也要围绕“票据”环节取证,为后续的罪名选择和定性打下坚实基础。
- 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应清晰地论证行为为何同时构成两罪,并阐明最终选择某一罪名起诉的理由(即为何该罪名是重罪)。
- 对于辩护方:辩护策略可以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是民事纠纷)或“否定某一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如果确实构成竞合,则可以论证为何对被告人适用较轻的罪名更为恰当。
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的竞合是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其处理核心在于准确评价一个行为的双重属性,并严格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752.html发布于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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