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如何界定权利义务?
核心定义
实际投资人 (Actual Investor / Beneficial Owner)
- 定义:指真正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如股息、分红、利息等)并承担投资风险(如本金亏损)的自然人或法人。
- 特征:
- 资金来源:投资的资金是其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 权利享有者:是投资收益的最终受益人。
- 风险承担者:是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 决策核心:通常对投资方向、持有策略等有最终的决策权或影响力。
名义投资人 (Nominal Investor / Legal Title Holder)
- 定义:指在法律文件(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借款合同)上被登记为投资人,拥有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的自然人或法人。
- 特征:
- 法律形式上的所有人:在对外法律关系中,被认定为资产的所有者。
- 登记在册:其姓名/名称出现在官方或公司的记录中。
- 权利受限:其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受到与实际投资人签订的协议的限制。
- 代为行使:根据约定,代为行使一些非核心权利(如投票权可能按实际投资人意愿行使)。
两者之间的关系:代持股协议
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通常通过一份《代持股协议》(或称《股权代持协议》、《信托持股协议》等)来确立和约束,这份协议是处理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
名义投资人就像是“房东”的法律代名人,而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想住在这里并付房租的人”。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关系?(常见原因)
-
规避法律限制:
- 行业准入限制:某些行业(如金融、教育、传媒)对股东身份有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人通过代持股方式进入。
- 身份限制:国家公务员、军人、事业单位人员等被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可能会找亲友代持。
- 股东人数限制:有些公司(如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为突破限制而采用代持股。
-
保护隐私:
一些企业家或投资者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投资情况被公开,会选择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持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
在一些复杂的股权架构中(如VIE架构),为了满足境外上市的要求,会设计多层代持股关系。
-
历史或情感原因:
早期创业时,为了方便注册或出于朋友、亲属间的信任,一方出钱,一方出“名”,约定了代持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主要风险分析(重中之重)
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名实分离”,导致双方都面临巨大的风险。
对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
名义投资人的道德风险:
- 擅自处置资产:名义投资人可能将股权/资产进行转让、质押或出售给第三方。
- 滥用权利:滥用表决权,做出不利于实际投资人的决策。
- 侵占收益:截留或挪用投资产生的分红、利息等收益。
- 个人债务牵连:如果名义投资人自身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可能会申请执行其名下的代持资产。
-
协议的效力风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只要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行贿、洗钱等),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但如果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金融等行业的管理性规定,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显名化"的障碍:
当实际投资人希望从“幕后”走到“台前”,要求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时,如果名义投资人反悔或拒绝配合,实际投资人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法院虽然会支持实际投资人的权利,但过程耗时耗力。
对名义投资人的风险:
-
成为“替罪羊”:
如果实际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如洗钱),名义投资人作为法律上的登记股东,可能会被卷入调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被投资的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经营失败,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投资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投资人清偿后,虽然可以向实际投资人追偿,但如果实际投资人已经没有偿付能力,名义投资人将承担最终损失。
-
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名义投资人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实际投资人未足额支付税款,名义投资人将承担补缴和罚款的风险。
法律保护与建议
法律保护:
- 核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 实际投资人的救济途径:
- 确认投资权益: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实际投资人,并判令名义投资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 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名义投资人擅自处分资产,实际投资人可以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名义投资人赔偿损失。
给实际投资人的建议:
- 签订书面协议: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协议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包括:
- 双方基本信息。
- 代持的股权/资产具体信息(数量、比例、价值等)。
- 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表决权、分红权、处置权等)。
-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高额违约金)。
-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 保留出资凭证: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并在备注中注明“投资款”或“代持股款”,以证明资金来源。
- 间接控制:争取保留对部分关键权利的控制,如表决权、股东会参与权等。
- 寻求间接证据:保留能够证明实际投资人身份的证据,如与名义投资人的沟通记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其他股东知晓代持股的证明等。
给名义投资人的建议:
- 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充分了解实际投资人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 明确责任边界:在协议中清晰界定自己的责任范围,特别是免责条款。
- 避免个人混同:严格区分代持资产与自己的个人资产,避免被“刺破公司面纱”或“人格混同”。
| 特征 | 实际投资人 | 名义投资人 |
|---|---|---|
| 法律地位 | 隐名、受益人 | 显名、法律上的所有人 |
| 出资义务 | 是 | 否(除非约定) |
| 收益享有 | 是 | 否(按约定转交) |
| 风险承担 | 是 | 否(除非约定或被追责) |
| 核心文件 | 《代持股协议》 | 《代持股协议》、工商登记 |
| 最大风险 | 名义人违约、资产被侵占 | 成为替罪羊、承担公司债务 |
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的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特定场景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伴随的法律风险极高,无论是作为哪一方,都必须在事前通过严谨的法律协议来明确权利义务,并充分认识到潜在的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复杂的安排。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80.html发布于 2025-12-14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宁波恒顺财经知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