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诉讼诈骗为何认定诈骗罪未遂?

99ANYc3cd6 2025-12-13 5
诉讼诈骗为何认定诈骗罪未遂?摘要: 根据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和主流刑法理论,诉讼诈骗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罪(未遂),而非无罪,其根本原因在于,诉讼诈骗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合法”手段,意图使法院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

根据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和主流刑法理论,诉讼诈骗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罪(未遂),而非无罪,其根本原因在于,诉讼诈骗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合法”手段,意图使法院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由于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为人的目的在判决生效后即可实现,但在实际执行完毕前,整个诈骗犯罪过程并未完成,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诉讼诈骗为何认定诈骗罪未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什么是诉讼诈骗?

我们需要明确诉讼诈骗的定义。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伪造重要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就是“打假官司”来骗钱

关键特征:

诉讼诈骗为何认定诈骗罪未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手段是诉讼: 行为人将法院作为其犯罪的工具。
  2. 内容是虚构: 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侵权事实等,或伪造合同、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
  3. 目标是财产: 最终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让被害人“自愿”交出财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被害人的财产。

为什么是“诈骗罪”而非其他罪?

诉讼诈骗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四步法):

  1.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2.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3.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 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我们将这四步套用到诉讼诈骗中:

  1. 欺骗行为: 行为人向法院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这里的“被害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法院,行为人欺骗的对象是法院,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因为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它基于行为人提供的虚假材料进行判断。
  2. 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法院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作出支持行为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3. 被害人处分财产: 这里的“处分财产”具有特殊性,在诉讼诈骗中,法院代替对方当事人“处分”了财产,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它强制性地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给了行为人,对方当事人(真正的被害人)虽然不情愿,但在法律上必须服从这种“处分”。
  4. 取得财产与造成损失: 行为人凭借法院的判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从而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对方当事人则遭受了财产损失。

诉讼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造,其本质是利用公权力(司法权)来实施欺骗

诉讼诈骗为何认定诈骗罪未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为什么是“诈骗罪(未遂)”?

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实际交付财产”,在诉讼诈骗中,这个“交付”过程是分阶段的,且具有特殊性。

既遂的标准:财产的“实际”转移

诈骗罪的既遂,必须是行为人实际地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在诉讼诈骗中,这个过程的完成点在于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将财产(如现金、房产过户等)实际交付给行为人

未遂的认定: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完毕前被识破

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行为人通常在以下阶段被抓获:

  • 一审判决后,上诉或申请执行前。
  • 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执行尚未完成时。

在这些阶段,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错误认识已经形成),并且这个判决具备了强制执行力(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处分”了财产),但行为人并未最终、实际地拿到钱或物

  • 被害人(对方当事人) 发现了真相,通过报案、提起再审等方式,阻止了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
  • 公安机关 介入侦查,在执行完成前将行为人抓获。

由于行为人未能实现其最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将此阶段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未遂)是完全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

一个形象的比喻

你可以把诉讼诈骗想象成一场“远程遥控”的诈骗:

  • 行为人是遥控器的主人。
  • 法院是执行指令的机器人。
  • 对方当事人是保险箱。

行为人(遥控器主人)向机器人(法院)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欺骗行为),机器人(法院)打开保险箱(作出判决),准备把钱交给主人,就在机器人(法院)把钱从保险箱里拿出来,递给主人(行为人)的最后一刻,真正的机主(对方当事人)冲进来按下了停止键(报案、启动再审),或者保安(警察)及时赶到,抓住了遥控器主人(行为人)。

在这个比喻中,遥控器主人(行为人)的目的(拿到钱)没有实现,因此是犯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为例)

长期以来,对于诉讼诈骗的定性存在争议,但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观点已经趋于统一。

  • 过去: 曾有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是“滥用诉讼权利”,属于民事欺诈,应通过民事诉讼(如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种观点现在已经不占主流。
  •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标志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解释为将诉讼诈骗以诈骗罪论处提供了最直接、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问题 核心观点 法律依据
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欺骗法院,法院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强制对方当事人“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四步法。
为何是未遂? 因为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完毕前被识破,属于“未得逞”。
实践中的认定 司法实践已普遍采纳诈骗罪(未遂)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提供了明确指导。

当讨论“诉讼诈骗认定诈骗罪未遂”时,其逻辑链条是:诉讼诈骗的本质是诈骗 → 由于在犯罪过程中被阻止,未能成功占有财物 → 因此构成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92.html发布于 2025-12-13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宁波恒顺财经知识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