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房产合同诈骗案有何关键疑点?
- 案件核心事实与经过
- 案件定性:为何是“合同诈骗罪”?
- 案件的三大核心争议点
- 案件的影响与警示
- 给购房者的启示
案件核心事实与经过
要理解此案,需要先理清几个关键人物和他们的关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被害人(购房者): 郑某、吴某等人,他们手头有闲置资金,希望通过投资房产获得收益。
- 中间人/担保人(“老好人”): 陈某,他认识许某,并用自己的房产为许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起到了关键的“信用背书”作用。
- 核心嫌疑人(“骗子”): 许某,她以“炒房”为名,实际是实施诈骗。
- 被“套路”的房主: 邹某,她的房产被许某通过一系列操作,合法”地转移给了购房者。
诈骗流程(“套路”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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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目标(房主): 许某瞄准了急需资金周转的房主邹某,邹某的房产价值较高,但急于出售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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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民间借贷,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担保。
- 许某以“短期周转”为由,向邹某借款数百万元。
- 为了让邹某放心,许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相当的房产(这套房产实际上是许某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或者本身就是其诈骗资产的一部分)作为“反担保”。
- 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这个合同表面上是“买卖”,实际上是借贷关系的担保,合同中会约定一个较高的“回购价”,如果许某到期不还钱,邹某有权以这个价格卖掉许某的房产。
- 关键点: 这份《房产买卖合同》是整个骗局的法律基础,但它被伪装成了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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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利用“担保人”的信用,吸引“购房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许某找到中间人陈某,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向陈某借款。
- 陈某出于信任,用自己的房产为许某的这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向郑某、吴某等人借来资金,转借给许某。
- 许某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向郑某、吴某等人承诺,可以将邹某那套已网签的房产以“低价”卖给他们,并声称有“内部关系”可以“解押”并过户。
- 为了增强可信度,许某拿出了那份与邹某签订的、已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给购房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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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签订“阴阳合同”,制造“合法”交易假象。
- 许某作为邹某房产的“卖家”,与郑某、吴某等购房者签订了另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即“阳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该房产。
- 为了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许某又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即“阴合同”),合同约定,购房者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借款”,许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如果许某不还钱,购房者有权拥有该房产。
- 关键点: 这一步是核心骗局,购房者以为自己是在买房,实际上是在放贷,他们以为自己拥有了房产,但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邹某)的债务问题并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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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多方还款,掩盖资金流向。
为了让整个骗局看起来天衣无缝,许某会用后续骗取的资金,向邹某、陈某等人支付部分利息或本金,制造“经营良好”、“有能力还款”的假象,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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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东窗事发,资金链断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许某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矛盾集中爆发:
- 邹某发现,自己当初的借款无法收回,想卖掉许某的“反担保”房产,却发现许某的房产也早已被抵押或查封。
- 陈某发现,借给许某的钱血本无归,自己的房产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 郑某、吴某等购房者发现,他们不仅拿不到房产,而且因为那份“借款合同”,他们的钱是作为“民间借贷”借给了许某,追回欠款遥遥无期。
- 许某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矛盾集中爆发:
案件定性:为何是“合同诈骗罪”?
此案最终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因如下:
-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
- 核心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许某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通过“炒房”来合法盈利,其签订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邹某的房产价值,并以此为基础骗取陈某和购房者的资金,她将骗来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旧债,而非正常的房产投资。
- 利用合同作为诈骗工具: 许某精心设计了多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利用合同的法律形式和效力,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真实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产,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案件的三大核心争议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集中在三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上,也就是“一房多卖”和“多重担保”下的权利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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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 vs. 房主(邹某)
- 购房者观点: 我们已经支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了网签备案,我们是“善意第三人”,理应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 房主邹某观点: 我和许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那份《房产买卖合同》是担保合同,并非真实的买卖,许某诈骗了我的房产,我是真正的所有权受害者。
- 司法认定: 法院通常会认为,购房者与许某签订的合同,其真实目的是借贷而非买卖,因此不能直接认定购房者获得了物权,邹某作为原始所有权人,其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追回自己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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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 vs. 中间人/担保人(陈某)
- 购房者观点: 我们是直接把钱借给了许某,陈某是担保人,我们应该向许某追讨,陈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 陈某观点: 我是借了钱给许某,但我是用我自己的房产做的抵押,现在我的房子要被拍卖,而购房者的钱却可以直接向许某追讨,这不公平。
- 司法认定: 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购房者与陈某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陈某的追偿权是向许某,而购房者的追偿权也是向许某,两者都是许某的债权人,但在破产清偿时,受偿顺序取决于债权性质和有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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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债权人 vs. 许某
- 这是最终的问题,许某的资产(包括她自己的房产和邹某的房产)远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
- 清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在本案中,邹某对许某的房产有“抵押权”(基于那份担保性质的买卖合同),陈某对自己房产有“抵押权”,而购房者对许某的债权,如果那份“阴合同”(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且没有抵押,那么就是普通债权,清偿顺序靠后。
- 最终结果: 大部分资金将血本无归,只有少数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如邹某、陈某的抵押权人)可能从处置许某资产中获得部分补偿。
案件的影响与警示
南平诈骗房产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房诈骗”案件,其影响深远,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 对司法实践的挑战: 暴露了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复杂合同关系中,如何准确认定当事人真实意图、如何平衡各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难题。
- 对金融监管的警示: 揭示了民间借贷与房地产交易结合后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这类跨界行为的监控。
- 对社会信用的冲击: 一个看似普通的房产交易,背后隐藏着层层叠套的骗局,严重破坏了社会信任基础。
给购房者的启示
作为普通购房者,如何避免陷入类似的骗局?
- 核实产权,绕过“中间人”: 买房一定要和房屋所有权人(房主)本人直接交易,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不要轻信任何“中间人”、“担保人”或“炒房团”的说法。
- 警惕“低价”和“特殊渠道”: 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子,背后必然有猫腻,比如产权不清、有抵押、有查封等。
- 查清房屋“状态”: 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详细状态,包括:
- 是否存在抵押?
- 是否被查封?
- 是否已网签备案?
- 有多少共有权人?
- 警惕“阴阳合同”: 不要签订任何你并不完全理解的合同,对于“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存的情况,一定要高度警惕,搞清楚交易的真实性质。
- 资金安全第一: 尽量通过资金监管或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房款,将钱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在房屋完成过户、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后,再由监管机构划给卖家,切勿将大额现金直接打给卖家或中介。
- 保留所有证据: 签订的每一份合同、沟通的每一条记录、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凭证,都要妥善保管。
南平诈骗房产案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它告诉我们,在涉及巨额财产的房产交易中,任何看似“便捷”、“特殊”的渠道都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保持警惕,遵循正规流程,多方核实信息,是保护自己财产安全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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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83.html发布于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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