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什么是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即代为清偿了债务)后,依法享有的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追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A欠B的钱,C是A的保证人,如果A还不上钱,C替A还给了B,那么C就有权向A追讨这笔钱,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等。
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保证人追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核心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七百条(核心条款)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是关于追偿权最核心、最直接的法律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 权利的产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才产生,如果保证人没有实际履行代偿义务,追偿权就无从谈起。
- 追偿的范围: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主债务是100万,保证人代偿了80万,那么他只能就这80万向债务人追偿。
- 权利的扩张(法定债权转移):保证人追偿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意味着保证人可以“继承”原来债权人(比如B)对债务人(比如A)的一些权利,
- 主债权的本金和利息。
-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 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如果原债权人设立了)。
- 例外: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排除或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但这种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清偿”制度,为保证人代为清偿提供了理论基础,保证人作为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权自然转移给保证人,使其获得了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这条保障了保证人在追偿时的地位,当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不能以已经放弃的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保证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抵销)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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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已经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这是最基本的前提,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
- 代为清偿: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 提供物的担保:如保证人提供了抵押物,并实现了抵押权。
- 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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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能是基于自己的过错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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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确实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如果主债务本身无效、已消灭或已由债务人清偿,保证人自然无权追偿。
追偿权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人追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 主债务本金:这是追偿的核心部分。
- 利息:
- 法定利息或合同约定的利息。
- 保证人因清偿债务而自实际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果主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 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这些费用必须有合法票据支持,且必须是合理必要的。
特别注意:追偿的范围不包括保证人因自身过错或迟延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额外损失。
追偿权的行使限制(重要!)
保证人的追偿权并非绝对,存在一些重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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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限制:
- 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抗辩事由(如诉讼时效已过、合同无效等),但仍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之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不能再以该抗辩事由对抗债务人,这是“禁反言”原则的体现。
- 举例:A欠B的钱,诉讼时效已过,C作为保证人,明知时效已过,仍自愿替A还了钱,之后C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向A追偿,或者要求A减少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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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的限制:
- 如果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的追偿权会受到特殊影响。
- 预先追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如果保证人尚未履行,在特定条件下(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可以“预先申报”其将来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便在破产财产中预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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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无效或被撤销的限制:
- 如果保证合同本身无效(如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保证责任,其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性质不同,范围通常限于其因无效合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不是全额的代偿款。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为三年。
- 起算点:从保证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实务中的起算点:通常从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计算,因为此时,其损失已经确定,债务人是谁也明确。
实务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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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保证人在代偿后,务必保留好所有证据,包括:
- 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沟通记录。
- 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代偿证明。
- 证明主债务存在的合同、借据等。
- 实现债权的费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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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在代偿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如律师函)通知债务人,告知其代偿事实,并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偿还,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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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诉讼时效:牢记三年的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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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有无抗辩权:在追偿前,了解债务人是否对原债权人享有有效的抗辩权(如货物质量不合格、已过诉讼时效等),并决定是否主张。
保证人追偿权是法律为了平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担保制度而设立的重要救济途径,其核心逻辑是:保证人履行的是“第二性”的债务,其清偿行为最终应由真正的债务人(主债务人)承担后果。
| 核心要点 | 法律规定与解释 |
|---|---|
| 权利定义 | 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条是核心,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为补充。 |
| 行使条件 | 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行为合法有效;主债务真实存在。 |
| 追偿范围 | 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 |
| 重要限制 | 禁止反言:明知债务人有抗辩事由仍担保的,不得再以此抗辩债务人。 债务人破产:有特殊的申报和预留规则。 担保无效: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不同。 |
| 诉讼时效 | 3年,通常从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 实务建议 | 保留证据、书面通知、注意时效、审查抗辩。 |
希望这份详细的梳理能帮助您全面理解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184.html发布于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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