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诈骗案判决书涉哪些关键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内容是根据公开报道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文书格式模拟撰写的一份判决书范本,它旨在为您展示此类案件判决书的结构、关键要素、法律逻辑和常用措辞,并非真实存在的法律文书,真实案件的判决书会包含具体的医院名称、人名、金额和更详尽的证据细节。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市XX医院原院长,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市XX医院原医保科科长,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市XX医院原财务科会计,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律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律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律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XX市XX医院(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院长期间,为追求医院经济效益和个人政绩,授意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医保科科长)、王某某(时任财务科会计)等人,以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以下犯罪活动:
- 虚构诊疗项目,空挂床位: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授意各临床科室,对未实际住院或仅需简单门诊治疗的患者,办理虚假住院手续,为其空挂床位,医院按照住院标准,虚构诊疗记录、检查报告和护理记录,并据此向医保基金申请结算。
- 串通病人,分解住院: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联系部分社会人员(另案处理),由这些社会人员介绍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前来“住院”,并支付给患者一定的“床位费”或“好处费”,为规避医保总额控制,将一次长期住院人为分解为多次短期住院,骗取更多医保报销款。
- 篡改医疗文书,过度检查:被告人张某某默许并鼓励医生对参保人员进行不必要的、高收费的检查和治疗,如CT、MRI等,并篡改病历,将非医保报销项目篡改为医保报销项目,以提高医保结算金额。
- 伪造票据,套取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指使下,负责处理虚假住院的财务工作,她根据虚假的住院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伪造发票、汇总表等财务凭证,向医保部门申请支付,并将骗取的医保资金通过虚构供应商、虚开办公用品发票等方式套取,用于医院发放奖金、冲抵运营成本及个人非法占有。
经XX市医疗保障局审计鉴定,在上述期间,XX市XX医院通过上述手段,累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25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XX市XX医院已向医保部门退缴全部骗取的医保基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 书证:医保结算单、医院财务账册、虚假住院病历、伪造的发票及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 证人证言:医院多名医生、护士、财务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授意及具体操作流程;
- 鉴定意见:XX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的《关于XX市XX医院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明确了骗取金额及手段;
-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 其他证据: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医院管理、医保审核、财务核算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医院主要负责人,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具体负责医保科和骗取工作的实施,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财务造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挽回了国家损失,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为维护国家医保基金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XXXX年X月X日 (院印)
书 记 员:XXX
判决书要点解读
-
案由:核心是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关键在于医院和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的是公共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犯罪(医院),也可以是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法院既追究了医院的刑事责任(通过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也追究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个人的刑事责任。
-
核心犯罪手段:
- 空挂床位、虚构诊疗:这是最常见、最基础的手段。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为规避监管,采取的变通手段。
- 过度检查、篡改文书:提高骗保金额的“技术”手段。
- 内外勾结:常与社会中介、病人等勾结,形成骗保链条。
-
量刑关键因素:
- 数额:骗取金额是决定量刑轻重的基础。“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指100万元以上,本案1250万属于极高数额,故量刑较重。
- 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院长、科长是主犯,会计是从犯。
- 退赃退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挽回损失,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 认罪认罚: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这是重要的从宽处理情节。
- 社会危害性:骗取医保基金,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医疗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是从严惩处的理由。
-
附加刑:除了自由刑(有期徒刑),还并处罚金,体现了经济上予以惩罚的原则。
这份范本希望能帮助您全面了解医院医保诈骗案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953.html发布于 01-30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宁波恒顺财经知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