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诈骗起诉点有何关键区别?
核心区别:一个关键切入点
理解两者区别最核心的切入点是 “手段” 与 “名义” 的关系:
- 诈骗罪 (普通诈骗):行为人使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直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名义”可以是假的,也可以是真的,但“事实”是假的。 冒充警察借钱,或者根本没想还钱而借钱。
-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其核心特点是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形式作为犯罪工具和载体。
合同诈骗是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必须发生在“合同”这个框架内。 没有合同,或者虽然有合同但合同只是幌子,犯罪行为与合同没有必然联系,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起诉要点
合同诈骗罪的起诉,核心在于证明行为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实施了欺骗行为。
核心构成要件(起诉必须证明的四大要素)
(一)犯罪客体:
- 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它与普通诈骗罪在客体上的主要区别,也是其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原因。
(二)客观方面:
- 前提: 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 手段: 法律明确列举了五种典型行为(《刑法》第224条):
- 虚构主体: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用已注销的公司名义签合同)
- 伪造、变造、作废票据: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用假的房产证作抵押)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钓鱼式”合同)
- 收受财物后逃匿: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后逃匿。
- 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未履行义务且未承担担保,或者挥霍对方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等。
- 结果: 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
(三)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合同诈骗罪的 灵魂和核心,也是起诉和辩护的焦点,如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
起诉的核心难点与重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无法直接看到,因此司法机关需要通过一系列客观事实来推定,起诉时,公诉人会重点围绕以下方面构建证据链,以证明行为人不具备履约诚意,只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
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起诉点: 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 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 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资产状况说明、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证明其资不抵债或根本无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技术、货源等。
- 反例(辩护点): 如果行为人签约时确实有履约能力,只是后来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则更倾向于民事违约,而非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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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后的行为表现:
- 起诉点: 证明行为人在收到对方财物后的行为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显示出占有的意图。
- 证据:
- 挥霍: 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消费、赌博、购买奢侈品等。
- 隐匿/转移: 迅速转移资产、更换联系方式、藏匿行踪。
- 携款潜逃: 直接逃往外地或境外。
- 拒不返还: 在有能力返还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或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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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
- 起诉点: 证明行为人将骗取的货物、资金等用于非合同约定的用途,如低价转卖、抵押、抵债等,导致无法返还。
- 证据: 交易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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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手段:
- 起诉点: 证明签订合同的手段本身就带有欺骗性,而非正常的商业洽谈。
- 证据: 伪造的印章、证件、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货源信息等。
诈骗罪(普通诈骗)的起诉要点
普通诈骗罪的起诉,核心在于证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财物。
核心构成要件(起诉必须证明的四大要素)
(一)犯罪客体:
-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客体相对单一。
(二)客观方面:
- 手段: 采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任何方法。
- 虚构事实: 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谎称能办理内部入学、谎称中奖、谎称自己遭遇车祸需要借钱。
- 隐瞒真相: 隐瞒应当告知对方的真实情况,明知自己身患重病却隐瞒病情与他人结婚以骗取财物。
- 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很短暂,不一定需要像合同诈骗那样有“签订、履行”的复杂流程。
- 因果关系: 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 财产损失。
- 结果: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三)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诈骗罪类似,但证明的侧重点不同。
起诉的核心要点:证明“错误认识”与“自愿交付”
普通诈骗的起诉重点在于完整地展示“欺骗-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这一因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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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点: 清晰地证明被害人是 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才做出了交付财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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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被害人陈述: 详细描述被骗的过程,包括行为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以及自己为什么相信。
- 证人证言: 证明行为人如何向被害人进行欺骗。
- 物证/书证: 伪造的“中奖通知”、“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这些都是实施欺骗的工具。
- 视听资料: 录音、录像,记录下欺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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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点: 证明交付财物是 “自愿”的,而非被胁迫或抢劫。
- 意义: 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如果交付财物是因为受到暴力威胁或要挟,则不构成诈骗罪。
- 证据: 被害人陈述、现场环境、行为人有无暴力或威胁言行等。
对比总结表
| 对比维度 | 合同诈骗罪 | 诈骗罪 (普通诈骗) |
|---|---|---|
| 法律条文 | 《刑法》第224条 | 《刑法》第266条 |
| 犯罪客体 | 双重客体:经济合同管理秩序 + 财产权 | 单一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
| 核心手段 | 必须利用“合同”作为载体和工具 | 手段不限,可以是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
| 发生过程 | 发生在 “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 | 过程可长可短,不一定有合同环节 |
| 起诉核心 | 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在合同框架内实施欺骗 | 证明“欺骗-错误认识-自愿交付” 的完整因果链条 |
| 关键证据 | - 履约能力证明(财务、资产) - 收款后的行为(挥霍、转移、逃匿) - 合同签订中的欺诈手段(假章、假担保) |
- 被害人陈述(如何被骗) - 欺骗行为的物证(假文件、聊天记录) - 证明交付是“自愿”的 |
| 典型例子 | A公司无实际生产能力,伪造资质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骗取B公司预付款后跑路。 | C谎称自己重病,急需手术费,向朋友D借钱,拿到钱后挥霍一空,失联。 |
| 与民事关系 | 与合同纠纷界限模糊,关键看 “非法占有目的” | 与民事欺诈界限模糊,关键看 “非法占有目的” 和 “数额是否较大” |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交叉
在实践中,一个案件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或者仅仅是民事合同纠纷,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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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vs. 合同纠纷:
- 核心争议: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司法判断: 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想履约,但因客观原因(如市场变化、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约,应属民事纠纷,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想履约,只想骗钱,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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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vs. 普通诈骗:
- 核心争议: 是否利用了“合同”。
- 司法判断: 如果行为虽然涉及合同,但合同只是其行骗的一个幌子,欺骗的核心内容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无关,且整个过程不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诈骗,签了个假的租房合同,但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定金”,这个“定金”的性质更接近于诈骗的赃款,而非合同对价。
无论是起诉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公诉人都必须构建一个完整、严密、有证据支撑的证据链,对于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是灵魂;对于普通诈骗,“错误认识与自愿交付” 是核心,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罪名、有效进行指控或辩护至关重要。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15.html发布于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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