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预备和未遂
我们明确一下保险诈骗罪的基本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预备 (Preparation for Insurance Fraud)
定义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保险诈骗罪中,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了为骗取保险金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施核心的、直接的骗保行为(即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主要表现形式
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准备虚假的证明材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医疗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
- 虚构不存在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
- 制作虚假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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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或准备“事故”条件:
- 为了日后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而购买或准备用于犯罪的工具(如用于纵火的助燃剂、用于制造碰撞的车辆等)。
- 与同伙预谋,策划虚假事故的具体流程和分工。
- 选择合适的作案时间、地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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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部人员通谋:
联系医院、鉴定机构或公估公司的内部人员,请求他们协助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果对方同意并开始准备,即使对方还未出具文件,也属于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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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信息,物色目标:
- 详细研究某保险产品的条款,寻找可以利用的漏洞。
- 物色一个健康状态不佳但尚未达到理赔标准的老人,计划在他去世后伪造遗嘱或受益人身份来骗取身故保险金。
法律特征与认定关键点
- 主观上: 行为人已经具有明确的骗取保险金的直接故意。
- 客观上: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不能直接导致骗取保险的结果,伪造一份假病历本身不会让保险公司打款,只有拿着这份假病历去索赔,才会进入“着手”阶段。
- 尚未着手: 这是区分预备和未遂(着手)的核心标志,在保险诈骗中,“着手”的标志通常是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或提出索赔要求。
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点解读:
- “可以”而非“应当”: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对于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免除处罚。
- “比照既遂犯”: 法官会先按照保险诈骗罪既遂(成功骗取保险金)的法定刑来量刑,然后再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举例: 张某为了骗取车险,故意将自己的车撞坏,并伪造了一份与真实事故无关的第三方责任认定书,准备第二天去保险公司索赔,在去保险公司之前被查获,张某的行为就属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法院会根据其准备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车辆损失金额)、情节等,在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基础上,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保险诈骗罪的未遂 (Attempted Insurance Fraud)
定义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保险诈骗罪中,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虚假的索赔请求,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未能成功骗取到保险金。
主要表现形式
未遂的核心在于“已经着手”,即开始了骗保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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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理赔材料:
- 已经将伪造的病历、鉴定报告、事故证明等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理赔部门。
- 已经在理赔申请表上填写了虚假信息并提交。
-
进行虚假陈述:
在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沟通时,已经对虚构的保险事故或夸大的损失程度进行了口头陈述。
-
未能得逞:
- 保险公司通过审核发现了材料的疑点,识破了骗局,从而拒绝了理赔。
- 在保险公司支付款项前,由于被保险公司发现、被公安机关抓获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保险金最终没有被骗到手。
法律特征与认定关键点
- 主观上: 同样具有明确的骗保故意。
- 客观上: 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即“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提交虚假索赔材料是关键的“着手”标志。
- 未得逞: 骗取保险金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这是区分未遂和既遂的标志。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能得逞不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而是遇到了他无法克服的障碍,保险公司调查人员经验丰富,一眼看穿破绽;或者同伙在行动前被警察抓获。
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点解读:
- “可以”而非“应当”: 同样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比照既遂犯”: 法官先按既遂犯的法定刑量刑,再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与预备的区别: 未遂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大于预备,因为它已经进入了直接侵害法益的阶段(已经开始向保险公司实施欺诈),因此处罚上一般会比预备犯更重一些。
- 举例: 李某为骗取重疾险金,购买了一份假的高额医疗发票和诊断证明,并亲自前往保险公司柜台提交理赔申请,在柜台工作人员核验发票真伪时,发现发票号码异常,随即报警,李某被当场抓获,李某的行为就属于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法院会根据其申请理赔的金额、是否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审查成本等,在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基础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预备与未遂的核心区别总结
| 区别点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
| 行为阶段 | 尚未着手,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 | 已经着手,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 |
| 核心标志 | 为骗保做准备(如伪造材料、策划事故)。 | 向保险公司提交虚假索赔请求或进行虚假陈述。 |
| 犯罪结果 | 骗保行为尚未开始,更谈不上成功。 | 骗保行为已经开始,但最终未能成功。 |
| 失败原因 | 在准备阶段就被发现或阻止。 | 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 |
| 社会危害性 | 相对较小,主要表现为对法益的“威胁”。 | 相对较大,已经对法益造成了“实际侵害”的危险。 |
| 处罚原则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通常不“免除”)。 |
一个需要注意的例外情况:着手点的特殊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如何界定“着手”可能会变得复杂,行为人通过邮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交虚假理赔材料,是当他写好信封、贴上邮票时算着手,还是当他把信投入邮筒时算着手,还是当保险公司收到信时算着手?
通说认为,将信件投入邮筒时,就视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此时,将虚假信息传递给对方的关键行为已经完成,剩下的只是时间和程序问题,骗保的风险已经实际产生。
理解保险诈骗罪的预备和未遂,关键在于把握“着手”这一分界线。是否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虚假的索赔请求,是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预备犯因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罚上更为灵活;未遂犯因为已经对法益构成了直接威胁,处罚上通常比预备犯更重,但比既遂犯要轻,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形态,对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公正地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386.html发布于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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