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99ANYc3cd6 01-04 5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摘要: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故意”,在这里具体表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主观故意”,在这里具体表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其主观方面的核心内容。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其根本意图不是为了通过合法的合同交易来获取对价或履行义务,而是想永久性地、非法地占有对方的财物,并使对方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追回。

这种“占有”不仅仅是“暂时使用”,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剥夺对方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并将其据为己有或转归他人所有,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

  1. 主观上: 行为人内心深处有“不想还”、“不想履行”的念头。
  2. 客观上: 行为人的行为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其目的就是“空手套白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表现(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凭其口供,而应结合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以下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

这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体现,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物、技术、场地等条件,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

  • 一个没有货源、没有资金的“皮包公司”,谎称自己有进口渠道,与多家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后卷款潜逃。
  • 关键点: 这种“没有能力”是根本性、实质性的,而不是暂时的、可以克服的困难。

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公章、营业执照等,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

  • 盗用、伪造某知名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骗取投资款。
  • 关键点: 对方是冲着“被冒用者”的信誉和实力才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利用了这种信任。

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是“非法占有目的”最明显的客观表现,行为人一旦拿到财物,就立刻消失,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使对方无法联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 收到对方的预付款后,立即更换手机号码、搬离办公地址,人间蒸发。
  • 关键点: “逃匿”必须是主动的、有意的,而不是因为经营困难暂时躲避债务。

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的履行,或者仅仅进行象征性的履行,以骗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行为人虽然可能投入少量成本,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完成交易,而是为了骗取对方更多的财物,这种履行是“钓鱼”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钢材,先支付少量定金,B公司发货后,A公司收到货款后不支付剩余货款,反而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B公司再发一批“新货”作为补偿,实则是为了骗取第二批货物。
  • 关键点: 履行行为是虚假的、不彻底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

合同订立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这是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各种表明行为人不打算履行的行为。

  • 签订合同后,将骗来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而不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
  • 关键点: 财物的用途与合同目的完全背离,显示出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点 合同诈骗罪 民事合同纠纷
主观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想履约。 以履约为目的,希望实现交易,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完全履行。
履约能力 自始就没有或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 曾经有部分有,但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丧失。
履行行为 虚假履行或根本不履行,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 积极履行,或因客观障碍无法履行时,会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财物处置 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还债等非合同用途 将对方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亏损,也是商业风险。
事后态度 逃匿、失联、推诿、拒绝承担责任 积极沟通、协商、寻求补救措施、承认债务

  • 合同诈骗犯: “我就是想骗你的钱,根本没想给你货/服务。”
  • 民事纠纷方: “我想给你货/服务,但遇到困难了,钱/货可能给不全,我们商量怎么办吧。”

司法认定的原则

  1. 综合判断原则: 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行为,必须将合同签订背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所有因素综合起来,得出一个整体的结论。
  2. 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 由于主观意图是内在的,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来反向推断,当一系列客观行为都指向“非法占有”时,就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
  3.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在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仅符合民事违约特征时,应倾向于按民事纠纷处理,不能轻易定罪。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认定中,法官会像一个侦探一样,通过审查行为人从签订合同到案发的一系列客观表现,去“拼凑”和“还原”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一旦证明其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好好履约,只想骗钱,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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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350.html发布于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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