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打误撞,骗子为何骗错了人?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且在法律和逻辑上都很重要的问题,您提出的“想诈骗A,结果诈骗了B”这种情况,在刑法上被称为“对象错误”(Mistake of the Subject)。
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这种情况:
通常仍然构成诈骗罪既遂
行为人主观上想骗A,客观上成功骗了B,这种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既遂。
原因在于,诈骗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只要你的欺骗行为成功让B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你最终非法占有了B的财产,那么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就已经全部满足了。
法律逻辑分析
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拆解这个问题:
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
- A: 如果成功诈骗了A,侵犯的是A的财产所有权。
- B: 诈骗了B,侵犯的是B的财产所有权。
- 无论目标是A还是B,犯罪客体都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这个客体没有因为对象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客观方面(做了什么?)
- A: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A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
- B: 行为人同样实施了欺骗行为,B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
- 客观上的“欺骗行为”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两个关键环节都发生了,只是被害人从A变成了B,客观要件同样满足。
主体(谁做的?)
- 这个问题中,行为人是同一个人,主体没有变化。
主观方面(怎么想的?)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也是“对象错误”这个概念的来源。
- 行为人的意图: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A的财物”的直接故意,他想通过骗术让A的钱财转移到自己这里。
- 实际结果: 他非法占有了B的财物。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意图”与“结果”的不一致,在刑法理论上,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如何处理“对象错误”?
对于这种对象错误,刑法理论上有几种学说,但通说和司法实践普遍采纳“法定符合说”。
什么是“法定符合说”?
这个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侵犯的客体(财产所有权)和客观上实际侵犯的客体(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同一性质的,那么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犯罪既遂。
- 应用到本案:
- 行为人想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即A的财产)。
- 实际侵犯的也是“他人的财产”(即B的财产)。
- “A的财产”和“B的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一样,都属于“公私财物”。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想骗人拿钱)和客观结果(成功骗了人拿了钱)在“侵犯财产”这个法定构成要件上是符合的。
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对诈骗B的结果,在主观上也是具有故意的,应当以诈骗罪的既遂来论处。
举例说明
假设张三想骗李四,他伪造了一份合同,找到李四说:“这是个大项目,投资10万,一个月后能赚20万。”李四识破了骗局,没有上当。
张三不甘心,又拿着同样的合同去找了李四的邻居王五,王五信以为真,转了10万给张三。
- 行为人: 张三
- 意图对象: 李四(A)
- 实际对象: 王五(B)
- 分析:
- 张三实施了虚构合同事实的欺骗行为。
- 王五陷入了错误认识(以为这是个好项目)。
- 王五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转了10万)。
- 张三非法占有了王五的10万。
- 张三主观上想骗钱,客观上骗到了钱。
- 虽然他本想骗李四,但骗到王五的结果,完全符合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意图。
张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诈骗金额为10万元,至于他没骗成李四,只是一个未遂的情节,不影响他成功诈骗王五的既遂事实的成立。
特殊情况:如果A和B不是同一类人怎么办?
如果A和B在法律上有特殊区别,情况可能会不同,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 想骗国家机关的公款(贪污罪的对象),结果却骗了某个国企工作人员的钱(诈骗罪的对象)。
- 分析: 这时,侵犯的客体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变成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两个犯罪在法律性质上不同,这时就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需要更复杂的分析。
但在您提出的“想诈骗A,结果诈骗了B”这个一般性问题上,我们通常假设A和B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其财产权在法律上没有区别。
| 情况 | 法律定性 | 核心原因 |
|---|---|---|
| 想诈骗A,结果诈骗了B | 诈骗罪(既遂) | 客观上成功骗取了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 想诈骗A,结果A没上当 | 诈骗罪(未遂) |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A识破)未能得逞。 |
重要提醒: 以上内容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任何法律问题都应咨询专业的执业律师,诈骗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941.html发布于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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