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撤销后,法律后果具体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其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姓名权、同居义务、财产关系等)都受到法律承认,只有当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并由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该婚姻才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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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在被撤销前;2. 在被撤销后。
被撤销前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这段婚姻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这意味着:
- 婚姻关系有效:双方是合法的夫妻身份。
- 人身关系:
- 夫妻双方享有姓名权。
- 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尽管实践中可能不履行)。
- 夫妻互有忠实义务。
- 财产关系: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
- 继承权: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亲子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被视为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与父母在正常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完全相同,父母双方都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被撤销前,这段婚姻“看起来”和“正常”的婚姻没有任何区别。
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该判决具有溯及力,即婚姻被认定自始无效,从法律上讲,这段婚姻从未发生过,其法律后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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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方面:恢复到未婚状态
- 婚姻关系消灭: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自始无效。
- 姓名权恢复:当事人可以恢复使用其原有的姓氏。
- 同居义务终止:双方不再负有同居的义务。
- 忠实义务终止:双方不再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财产关系方面:按同居关系处理,而非离婚
这是可撤销婚姻与离婚最核心的区别,由于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离婚”一说,因此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 处理原则: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注意: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离婚时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相比,侧重点不同,它更侧重于恢复到公平的初始状态,保护在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件中无过错的一方。
- 个人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子女抚养与监护方面:不受影响
这是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出的特殊规定,非常重要。
- 子女的法律地位: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
- 抚养权与抚养费: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继承权:子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债务处理方面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可以参照共同债务处理,但具体认定会比较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债务的用途、是否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计本身就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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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如果婚姻的撤销是由于胁迫造成的,被胁迫方(无过错方)在婚姻被撤销后,可以向胁迫方请求损害赔偿。
- 注意: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因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无权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特殊规定,因为隐瞒疾病本身就是过错行为。
总结与对比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我们可以用一个表格来总结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离婚的区别:
| 法律后果 | 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 | 离婚 |
|---|---|---|
| 婚姻性质 | 自始无效,从未存在 | 曾经有效,现已解除 |
| 夫妻身份 | 恢复到未婚状态 | 解除夫妻关系 |
| 财产分割 | 按同居关系处理 • 协议为主 • 协议不成,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按离婚处理 • 协议为主 • 协议不成,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
| 子女地位 | 非婚生子女,但权利与婚生子女平等 | 婚生子女 |
| 子女抚养 | 父母双方仍有抚养义务,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处理 | 父母双方仍有抚养义务,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处理 |
| 损害赔偿 | 仅限于因胁迫撤销 因隐瞒疾病撤销的,无权请求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法条依据
-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第1053条(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 溯及力:《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财产处理:《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子女抚养:《民法典》第1054条第3款:“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后半句:“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款主要适用于胁迫情形)。
希望这份详细的解释能帮助您全面理解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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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821.html发布于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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