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诈骗金额如何认定?
以“实际骗取”金额为准
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是:集资诈骗罪的诈骗金额,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实际骗取的金额。
这里的“实际骗取”意味着,我们计算的不是集资的总规模,也不是承诺给投资者的回报,而是最终有多少钱进入了行为人的口袋,并且被他们非法占有了。
这个原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中,是认定诈骗金额的基石。
诈骗金额的具体构成与计算方法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的金额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集资参与人“投入”的全部资金
这是最基本的部分,指所有受害者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诈骗宣传,而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无论这笔钱后来被用于什么(比如支付利息、挥霍、再投资等),只要是从集资参与人那里收上来的,都应计入诈骗金额。
举例: 张三设立了“P2P平台”,通过虚假宣传吸引了100名投资者,共计投入资金5000万元,这5000万元就是诈骗金额的基础。
利息、分红等“返还”的资金是否扣除?
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答案是:不扣除。
行为人为了骗取更多资金,常常会向前期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息、分红或“返利”,以此制造“项目真实、回报丰厚”的假象,吸引更多人投资,这些返还给投资者的钱,本质上是为了继续骗取更多资金的“诱饵”和“成本”,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
返还给投资者的利息、分红、返利等,不能从诈骗总额中扣除。 它们仍然被计入最终的诈骗金额。
继续上面的例子:
在运营期间,张三为了维持平台信誉,向投资者支付了共计800万元的利息和分红,最终的诈骗金额不是 5000万 - 800万 = 4200万,而是 5000万元,这800万是诈骗成本,不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
后续集资款用于“前期返还”的部分如何处理?
这是一个更为复杂但常见的情形,很多集资诈骗案是“庞氏骗局”,即用后投资者的钱来支付前投资者的利息,以维持骗局不崩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续集资款专门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分红,那么这部分用于返还的资金,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处理规则:
- 如果后续集资款被“专门”用于支付前期利息、分红等,那么这部分资金不计入最终的诈骗金额。 因为这部分钱虽然进入了行为人的账户,但很快又以“返还”的形式流出了,行为人并没有实际非法占有这部分钱来挥霍或用于个人消费。
- 如果后续集资款在支付利息后还有剩余,或者被挪作他用(如挥霍、投资其他无关项目、购买个人资产等),那么剩余的部分或被挪用的部分,应计入诈骗金额。
举例说明: 李四的集资骗局,总共有三期集资。
- 第一期: 吸资1000万元。
- 第二期: 吸资1500万元,1200万元被专门用于支付第一期投资者的利息,300万元被李四用于个人挥霍。
- 第三期: 吸资2000万元,1800万元被专门用于支付第二期投资者的利息,200万元被李四用于购买房产。
诈骗金额计算如下:
- 第一期吸资1000万: 这笔钱被李四完全占有并挥霍,全部计入诈骗金额。+1000万
- 第二期吸资1500万:
- 1200万用于支付第一期利息,未实际占有,不计入。
- 300万被挥霍,实际占有,计入。+300万
- 第三期吸资2000万:
- 1800万用于支付第二期利息,未实际占有,不计入。
- 200万用于购房,实际占有,计入。+200万
最终诈骗总额 = 1000万 + 300万 + 200万 = 1500万元。
特殊情况的处理
案发前已返还的资金
在集资诈骗案被立案侦查之前,行为人主动或被动返还给投资者的资金,是否计入诈骗金额?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集资诈骗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为继续实施诈骗而支付的利息等除外。”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意味着,已返还的资金不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即总额还是按5000万算),但在量刑时,法官会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可能对行为人从轻判处。
- “为继续实施诈骗而支付的利息等除外”: 这又回到了第二点,如果是为骗更多人而支付的利息,哪怕在案发前返还了,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中的金额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诈骗金额的认定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 主犯: 应当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集资诈骗金额负责。
- 从犯: 应当对其参与的集资诈骗金额负责,并且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金额与刑罚的关系(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的刑罚与诈骗金额直接挂钩,分为三个档次:
-
数额较大(起点标准:1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注意: 根据《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数额巨大(起点标准:100万元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100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特别提示: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注:根据2025年的司法解释,死刑的适用标准有所收紧,但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仍有可能适用。)
总结要点
| 认定要点 | 说明 |
|---|---|
| 核心原则 | 实际骗取金额,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资金。 |
| 基本构成 | 集资参与人投入的全部资金。 |
| 利息/分红 | 不扣除,返还的利息是诈骗成本,仍计入总额。 |
| 后续返还款 | 若后续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前期利息,则该部分不计入诈骗金额;若有剩余或被挪用,则计入。 |
| 案发前返还 | 不影响总额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时酌情从轻的情节。 |
| 共同犯罪 | 主犯对全部金额负责,从犯对参与金额负责。 |
| 量刑标准 | 10万(起点)、100万(巨大)、1000万(特别巨大),刑罚逐档加重。 |
由于集资诈骗案的案情往往非常复杂,涉及资金流向庞杂、证据繁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精确计算诈骗金额,需要辩护律师、公诉人和法官对每一笔资金的去向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认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强烈建议立即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678.html发布于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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