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核心要点是什么?
文件基本信息
- 正式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期货、衍生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文号: 法释〔2025〕5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15日
- 生效日期: 2025年7月15日
-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内容与亮点解读
这份司法解释共40条,内容涵盖了管辖、诉讼主体、责任认定、损失计算、证据规则等多个关键环节,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和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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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管辖规则,便利投资者诉讼
-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突破: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信息揭露日为基准,若干个连续交易日”作为计算基准日的规则,这为“默示加入”的集体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
- 集中管辖:规定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为代表的证券欺诈案件,原则上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这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细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这是本次司法解释最核心、最受瞩目的内容,为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提供了操作细则。
- 启动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可以作为代表人,对50名以上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 “默示加入”:在法院公告期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未声明退出的,即视为参加该诉讼,这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 “明示退出”:投资者如果想不参加或不接受判决结果,可以在公告期间向法院声明退出,转为普通诉讼。
- 效力扩张:判决对所有“默示加入”的投资者发生效力,而不仅仅是参加诉讼的个体,这形成了“一案判决、全市场受益”的效果,对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
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于最常见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并细化了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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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性认定:
- 基本标准: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如果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即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 量化标准:规定了“交易量法”和“股价变动法”,虚假陈述揭露后,公司股票在一段时期内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流通股总的一定比例(如20%),或股价跌幅达到一定幅度(如2%),即可推定该陈述具有重大性,这为法院判断“重大性”提供了客观、可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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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交易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导致亏损,法律就推定投资者的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发行人能证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关。
- 损失因果关系(需证明):投资者仍需证明其损失是由于虚假陈述直接导致的,而非市场系统风险、公司自身经营等其他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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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计算方法:
- 基准价:明确了计算投资损失的两个基准价:
- 揭露日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后,公司股票的第一个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的收盘价。
- 更正日基准价:如果虚假陈述更正了,则以更正日后的第一个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价。
- 损失公式:投资损失 = (投资时的买入价 - 基准价) × 持股数量 + 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等合理成本。
- 系统风险扣除:明确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投资者的损失中酌情扣除市场系统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这使判决结果更加公平合理。
- 基准价:明确了计算投资损失的两个基准价:
拓宽适格原告范围,强化投资者保护
- 明确了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诉讼。
- 对于因交易行为而主张权利的投资者,司法解释明确了其“善意”和“无过错”的认定标准,防止了因投资者自身轻微过错而完全丧失索赔权利的情况。
强化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 对保荐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进行了细化。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中介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倒逼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
重要意义与影响
- 构建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基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违法成本,是“零容忍”执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 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一系列模糊的法律概念(如重大性、因果关系)给出了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可预期性。
- 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投资者:从诉讼入口、主体资格、责任认定到损失计算,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渠道更加畅通有效。
- 有效震慑证券违法行为:明确、严厉的赔偿责任和高效的集体诉讼机制,让违法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有助于净化市场生态,维护“三公”原则。
- 服务国家金融战略:通过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是对新《证券法》的有力补充和细化,更是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强监管、零容忍”新篇章的司法利器,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证券违法、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迈出了坚实而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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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623.html发布于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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