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赃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问题,它触及了诈骗罪构成的核心。
核心答案是:诈骗赃款本身不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的“诈骗罪”,但它完整地包含了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诈骗行为一旦完成,诈骗罪就已经既遂。 行为人后续对这笔赃款的处置(无论是藏匿、挥霍、转卖还是再次诈骗他人),都只是对犯罪所得的“事后行为”,它不会改变诈骗罪已经成立的既定事实,但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
下面我们来详细拆解这个问题: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要理解为什么诈骗赃款不构成新罪,我们首先要明白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核心要素:
- 犯罪客体: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产。
- 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点在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基于被骗而交付了财产,一旦被害人的钱款转到了犯罪账户,诈骗罪就已经完成了。
为什么“诈骗赃款”不构成新的诈骗罪?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理解:
案例:
- 第一次诈骗(A骗B):A编造投资项目,骗取B转账10万元,B的10万元已经到了A的账户。
- 第二次诈骗(A用这10万骗C):A拿着这10万元作为“本钱”,又编造另一个故事,骗取C相信他有“特殊渠道”,能让C用这10万元翻倍,C信了,又“自愿”将10万元转给A。
现在我们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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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次诈骗(A骗B):
- A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 B陷入了错误认识。
- B自愿处分了10万元财产。
- A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A对B的诈骗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 这10万元此时已经变成了“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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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诈骗(A用赃款骗C):
- A确实又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 C也陷入了错误认识。
- C也自愿处分了10万元财产。
- A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从形式上看,A的行为似乎又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诈骗罪。
为什么法律上通常只评价为一个诈骗罪呢?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原则:
- 行为单一性原则:A的整个行为链条(从策划到骗取B,再到用骗来的钱骗C)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连续的、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单一犯罪过程,虽然中间有对赃款的处置,但这只是犯罪行为的延续和深化,而不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开始。
-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法律不能对同一个行为或事实进行两次不利评价,A“非法占有”B的10万元这一事实,在第一次诈骗中已经被评价过了,如果因为A后来又用这笔钱去骗了C,就再单独评价一次“诈骗赃款”的行为,就等于对A“非法占有赃款”的状态进行了重复处罚。
- 犯罪既遂的不可逆性:诈骗罪在B的钱款到账的那一刻就已经既遂,之后的行为,无论多么恶劣,都是在“犯罪既遂”这个结果发生之后产生的,法律评价的是“犯罪行为”本身,而不是犯罪后的所有行为。
对赃款的处置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
虽然诈骗赃款不构成新的诈骗罪,但A对这笔赃款的后续处置行为,完全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在上述案例中,A用B的赃款作为本金去骗C,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如何处理?
通常会按照“牵连犯”或“连续犯”的原则来处理。
-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在本案中,A骗C(目的行为)是建立在他已经拥有赃款(结果行为)的基础上的,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 连续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A连续两次实施诈骗行为,触犯的都是诈骗罪。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牵连犯和连续犯,“从一重罪处罚”是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选择其中法定刑更重的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
在A骗B又骗C的案例中,两个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会将这两个诈骗行为合并计算,将诈骗的总额(20万元)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以一个诈骗罪来定罪,并根据总额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这比单独评价两个罪名的总和处罚要轻,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诈骗罪的成立:只要被害人基于被骗而交付了财产,诈骗罪就已经既遂,此时获得的款项就是赃款。
- 诈骗赃款不构成新罪:单纯地持有、藏匿、挥霍诈骗所得的赃款,是犯罪完成后的状态延续,不构成新的诈骗罪,这是为了防止重复评价和过度处罚。
- 处置赃款可能构成新罪:如果行为人将赃款作为工具或资本,去实施新的欺骗行为(用赃款做本金去骗更多人),那么这个新的欺骗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诈骗罪。
- 法律处理方式:当出现“骗了A,又用A的钱去骗B”等情况时,通常被认定为牵连犯或连续犯,按照一个诈骗罪来处理,将多次诈骗的金额累计计算,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而不是数罪并罚。
骗钱是“因”,有了赃款是“果”,用这个“果”去当新的“因”再去骗人,法律会把整个“因果链条”看作一个大案子来处理。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93.html发布于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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