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访闹访处理有何具体法律规定?
核心概念:什么是“缠访闹访”?
首先需要明确,“缠访闹访”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某些信访行为的概括性描述,通常带有负面评价,它区别于正常的、依法有序的信访。
正常信访: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缠访闹访”行为:通常指信访人在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终结处理,或者问题已经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仍然就同一事项反复、多头上访;或者采取过激、违法方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
- 重复性:对已经处理终结的同一事项反复信访。
- 非理性:不依法、依规、依程序,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
- 扰乱性:其行为干扰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
处理“缠访闹访”的基本原则
处理此类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以区分合法维权与违法行为:
-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问题发生地或信访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政府和部门负责处理和稳控。
-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既要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也要对信访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但也要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大多数“缠访闹访”人员以教育、疏导为主;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则必须依法予以惩戒。
主要法律依据
处理“缠访闹访”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这是处理信访问题的核心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缠访闹访”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缠访闹访”中情节极其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果信访事项属于行政争议,应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无休止地信访。
- 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闹访、缠访问题的指导意见。
具体法律规定与处理措施
根据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处理措施分为三个层次:
行政处理(针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当“缠访闹访”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常见行为及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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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口、大厅等静坐、喊口号、拉横幅、散发传单,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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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 行为表现:在信访接待场所、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处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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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行为表现:为表达诉求,拦截火车、公交车、政府公务用车等。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处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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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 行为表现:扰乱其他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处罚: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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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行为表现:在信访过程中毁坏办公设备、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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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侮辱、殴打、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 行为表现:对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公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
- 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拘留和罚款。
刑事处理(针对严重犯罪行为)
当“缠访闹访”行为的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触犯了《刑法》,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罪名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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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 适用情形:这是处理“缠访闹访”最常用的罪名,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此罪,在政府大楼前长时间、大规模聚集,呼喊不当口号,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 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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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
- 适用情形:聚众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 刑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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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 适用情形:以信访为名,以揭露隐私、宣扬丑相、继续上访等方式相要挟,向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
- 刑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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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 适用情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 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访程序终结与依法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信访程序可以依法终结,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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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
-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出具了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且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 经过三级信访处理(办理、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不服,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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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信访人必须先走司法或行政救济程序,如果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是坚持无休止信访,其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缠访闹访”。
程序终结后,如果信访人继续缠访闹访,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训诫、教育,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 受理与甄别:接到信访后,首先甄别是合理诉求还是“缠访闹访”,对于合理诉求,应依法依规解决;对于“缠访闹访”,则启动相应程序。
- 依法处理与程序终结:对于依法应当终结的信访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终结意见,并告知信访人。
- 教育疏导与法制宣传:在处理过程中,持续对信访人进行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 固定证据:对“缠访闹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记录等。
- 依法处置:对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信访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联动:处理“缠访闹访”往往需要信访、公安、司法、维稳、属地街道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中国法律体系为处理“缠访闹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其核心精神是:
- 保障权利:坚决保障公民依法信访、反映诉求的权利。
- 规范行为:要求信访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采取违法方式。
- 依法处置:对于超出法律边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一刀切”地将所有上访者都视为“缠访闹访”,也要坚决依法打击少数人以信访为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916.html发布于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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