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具体规定有哪些?
基本原则
《民诉法》规定了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它们是指导法院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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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是贯穿诉讼始终的重要原则。
-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以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 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核心制度
这些制度是民事诉讼框架下的关键组成部分,保障了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管辖制度
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特定的民事案件。
- 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别法院(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的管辖范围,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特定地点的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回避制度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
- 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回避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主动申请)和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
诉讼参加人制度
- 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 法定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定的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
-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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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通过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
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 财产保全: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行为保全:为防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发布禁令)。
- 先予执行:对于某些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的款项或财物。
主要诉讼程序
《民诉法》规定了完整的诉讼流程。
第一审普通程序
这是最基本、最完整的诉讼程序。
- 起诉与受理: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 审理前的准备: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宣告判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审理过程应公开进行。
- 判决与裁定: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称为判决;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称为裁定(如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
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审理方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径行判决/裁定(不开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直接作出裁判)。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即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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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 再审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
执行程序
判决、裁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 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
特殊程序
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或特殊类型的案件。
- 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这类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实行一审终审。
- 督促程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
- 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破产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与诉讼相关的制度
- 期间与送达
- 期间: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限制,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 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
- 诉讼费用
当人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体系,它以《民事诉讼法》为根本大法,确立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目标,通过管辖、回避、证据、保全等核心制度保障程序正义,通过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主要程序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并辅以特别程序解决非讼案件,从而为解决社会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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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73.html发布于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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