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其核心是“私权自治”与“国家公权干预”的结合。
以下我将从几个核心维度进行阐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这些理论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决定了诉讼的基本走向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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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
- 当事人主义:强调诉讼的启动、发展和终结主要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有权决定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等,法院的裁判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不告不理”原则)。
- 职权主义:强调法院在诉讼中拥有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指挥诉讼进程的权力,尤其是在中国,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会积极地行使调查权。
- 结合: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是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法院也承担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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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辩论资料之上,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未经辩论,不得裁判”)。
- 体现:当事人有权提出事实主张、进行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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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起诉、是否上诉、是否申请执行等。
- 边界: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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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 :这是民事诉讼的“帝王条款”,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法官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和实施诉讼欺诈行为。
- 体现:禁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禁止滥用程序权利(如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禁止毁灭、伪造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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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原则
- :确保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平等的途径和有效的手段来陈述自己的主张、进行防御,从而保障其实体权利的实现,这包括获得公开审判、获得辩护、获得有效代理等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明文规定的,是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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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院应平等保障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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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
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东方经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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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民诉法》第10条)
- 合议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的,必须回避。
- 公开审判:审理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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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诉法》第11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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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原则(《民诉法》第15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抗诉,以及对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这些是原则在具体程序中的制度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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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确定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级别管辖:划分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
- 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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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制度
- 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 被告:被原告指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争议,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 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 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如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和委托代理人(基于当事人委托,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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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污染、高空抛物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佳证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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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 诉讼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或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
- 先予执行:对于某些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等),法院在终局判决作出前,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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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法院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如伪造、毁灭证据,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流程,分为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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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
- 起诉与受理: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 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等。
- 开庭审理:这是程序的核心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阶段。
- 判决与裁定: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用判决;对程序性问题(如驳回起诉、中止诉讼等)作出处理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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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简单的简单民事案件,程序简化,审理期限较短(一般为3个月),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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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后,可以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裁定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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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提起或检察院抗诉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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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这些是审理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7.html发布于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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