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诈骗赃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99ANYc3cd6 2025-12-13 5
诈骗赃物是否构成诈骗罪?摘要: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问题,涉及到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认定,答案是:不一定成立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可以分几种情况来详细讨论:核心概...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问题,涉及到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认定,答案是:不一定成立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赃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们可以分几种情况来详细讨论:

核心概念: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回顾其基本构成要件:

  1. 行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2. 结果: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产。
  3. 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地非法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即使有欺骗行为,也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赃物是犯罪所得)

这种情况最典型,也最符合大家对“诈骗赃物”的想象。

诈骗赃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情景示例: 张三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了李四10万元,事后,张三将这1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五,让王五帮忙“洗白”(即所谓的“洗钱”),王五明知这10万元是张三诈骗来的赃款,仍然同意帮助,并为此向张三收取了“手续费”。

分析:

  1. 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王五没有对李四(原始被害人)实施任何欺骗行为,李四已经基于错误认识将钱交给了张三,钱已经“处分”完毕了。
  2. 王五的主观目的是什么? 王五的目的是帮助张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从中牟利,他没有非法占有这10万元所有权的意图,他只是想“借用”这笔钱,通过一系列操作让它看起来合法,然后还给张三(或张三指定的人),自己只赚取差价或手续费。
  3. 王五的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 他侵犯的不是李四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李四已经失去了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追查赃款、追诉犯罪等)。

王五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洗钱罪”或“销赃罪”)。


不成立诈骗罪(赃物是交易标的物)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处理的是赃物,但其行为模式更接近于民事上的欺诈或不当得利,而非刑法上的诈骗罪。

诈骗赃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情景示例: 张三骗了李四一部手机,随后,张三在二手平台上,以“九成新”为由,将这部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

分析:

  1. 张三对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张三确实隐瞒了手机是赃物的事实,存在欺骗行为,王五也确实因此“自愿”掏钱买了手机。
  2. 张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 张三的目的是将这部骗来的手机卖掉,换成钱,他没有非法占有王五所付的价款的意图,他只是想通过交易,将赃物变现。
  3. 法律如何定性? 张三的行为本质上是在处理“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他骗取手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既遂),后续将手机卖给王五,是诈骗行为的延续或销赃行为,它本身不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的诈骗罪,对王五的欺骗,可以看作是民事上的欺诈,王五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张三将赃物卖给不知情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一个新的诈骗罪,其诈骗罪的犯罪金额,应以骗取手机的价值为准。


成立诈骗罪(二次诈骗/三角诈骗)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行为人通过欺骗赃物的“合法持有人”,实现了对赃物的新一轮非法占有,这可以构成独立的诈骗罪。

情景示例: 张三骗了李四一辆汽车,之后,张三伪造了车辆的所有权文件,谎称自己是车主,将这辆汽车抵押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从王五那里借走了5万元。

分析:

  1. 张三对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是的,张三实施了欺骗行为(伪造文件、谎称自己是车主),导致王五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张三是合法车主,可以设定抵押),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借出5万元)。
  2. 张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 张三的目的是非法占有王五的5万元现金,他并非想“合法地”使用这辆车再还给王五,而是想通过这辆车作为道具,骗走王五的钱,这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
  3. 法律如何定性? 这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即被骗人(王五)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李四),但被骗人有权处分该财产(如抵押权人),张三骗取王五钱财的行为,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诈骗行为。

张三将骗来的汽车抵押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独立的诈骗罪,这与他之前骗取汽车的行为,可能数罪并罚。


情景描述 行为人主观目的 行为性质 是否构成诈骗罪 可能构成的罪名
帮助洗钱 帮助转移、隐匿赃物,并从中牟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卖掉赃物 将赃物变现,没有占有买方价款的意图。 处理犯罪所得。 (不构成新罪,原诈骗罪继续有效)
二次诈骗 以赃物为道具,骗取第三人的财物并非法占有。 对第三人实施新的欺骗。 诈骗罪(与前罪可能并罚)

核心要点: 判断“诈骗赃物”是否成立诈骗罪,关键不在于财物本身是否是赃物,而在于行为人取得该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为了占有,就可能构成诈骗;如果是为了转移、隐藏或变卖,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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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43.html发布于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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