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中公司股东如何担责?
股东并非必然对公司的刑事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在公司犯罪中扮演了特定角色或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下面我将从刑事、民事两个层面,并结合不同类型的股东,详细分析其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行为与罪过”,即股东是否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在刑事诈骗案件中,股东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直接责任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即“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法律惩罚的不仅是单位本身(如判处罚金),更重要的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里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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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起决定作用的股东,
- 法定代表人:虽然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挂名,但如果其参与了决策或明知是犯罪行为而予以执行,就可能被追责。
- 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策划、决策并实施诈骗行为。
-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名义上的高管,但通过股权、协议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指使公司进行诈骗活动,这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 大股东/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授意或默许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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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执行诈骗行为的人员,
- 业务部门负责人:设计诈骗方案,管理业务团队。
- 核心业务员: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关键人员。
- 财务负责人:负责处理诈骗所得,洗钱或转移资金。
如果股东在公司诈骗犯罪中起到了策划、决策、组织、指挥或关键执行作用,那么他们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公司一起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帮助犯或共犯
如果股东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策划和实施,但提供了帮助,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 提供资金支持:明知公司用于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或担保。
- 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用于诈骗的APP开发、服务器维护、网站搭建等技术帮助。
- 提供资源或渠道:提供用于诈骗的话术名单、客户资源等。
- 提供隐匿帮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跑分”洗钱。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虽然不是主犯,但仍需对其帮助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知情股东的责任
这是很多小股东最关心的问题,如果股东完全不知情,且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那么他/她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是否“不知情”是一个关键点,需要综合以下证据:
- 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是否担任高管、是否参与决策会议、是否查阅过财务报表。
- 是否分得赃款:是否从公司的非法经营中获得分红或利益。
- 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明显异常: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主要靠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盈利,模式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 股东的身份:如果是挂名股东,且能证明自己未参与实际经营、未行使股东权利,也更容易被认定为“不知情”。
关键点:“不知情”需要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仅仅口头陈述。 如果无法证明自己不知情,尤其是在分得利益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共犯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过错与损害”,即股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因诈骗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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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
-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即“刺破公司面纱”),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本案中的受害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与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如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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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 如果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受害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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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责任:
- 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抽回,其行为同样会损害公司偿债能力,受害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
股东之间的责任:
-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 对于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 股东类型 | 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
| 积极参与/实际控制股东 (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 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 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补充赔偿责任(如出资不实)。 |
| 一般股东/小股东 (参与少量经营或分红) | 视情况而定,如果知情或参与,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不知情,则不承担,但“不知情”需举证。 | 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特别是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
| 完全不知情/挂名股东 (不参与经营、不分红、不行使权利) | 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 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 |
给股东的建议:
- 审慎投资,尽职调查:入股前务必对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背景进行深入调查,避免陷入“诈骗公司”的陷阱。
- 明确权责,规范履职:不要轻易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或“挂名股东”,如果担任高管,要了解公司的实际业务,对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保持警惕并拒绝执行。
- 财务隔离,规范出资: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因财产混同或出资不实而承担个人责任。
- 发现问题,及时退出:一旦发现公司有从事违法犯罪的苗头,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如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核实情况,并在必要时果断退出公司,保存好证据以证明自己“不知情”。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应立即聘请专业刑事律师,积极辩护,收集和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证明自己不知情、未参与经营的材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385.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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