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如何界定普通诈骗关键要素?
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叫做《普通诈骗罪法》,诈骗罪是一个统一的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谓的“普通诈骗”,是为了与“金融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罪相区分,它指的是不适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和其他专门规定的、最典型、最基础的诈骗犯罪形式。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于统一裁判标准,明确法律适用,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直接针对诈骗罪的每一个细节,但其中蕴含的核心裁判规则对理解和认定普通诈骗罪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结合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从核心构成要件、关键争议点、典型案例解析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普通诈骗罪”。
普通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四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构成一个普通的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犯罪客体
- 核心: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
- 延伸: 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的管理,指导性案例通常会强调,诈骗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更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客观方面
- 核心行为模式: “骗”,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 关键环节(“诈骗三角”):
- 欺骗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伪造合同、提供虚假信息、冒充他人等。
- 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因为欺骗行为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以为对方是可靠的生意伙伴,误以为投资项目是真实的。
- 处分财产: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了财产,这里的“处分”必须是基于其意思自由作出的,即使是被迫的,只要其交付行为源于被骗,也构成“处分”。
- 财产损失: 被害人交付财产后,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指导性案例精神: 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这四个环节是否完整、连贯,特别是要区分“被害人因被骗而交付财产”与“被害人被暴力、胁迫等手段直接抢夺、劫取财产”,后者是抢劫罪,前者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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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
主观方面
- 核心: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发生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如借贷纠纷、合同违约)的最关键界限,行为人不是为了临时使用、短期周转,而是意图永久性地、非法地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据为己有或转归第三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与指导性案例规则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诈骗罪案件中最核心、最复杂的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以下判断规则:
- 推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法律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非行为人能提出相反证据来推翻。
- 常见的推定情形(参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适用于普通诈骗):
- 携带资金逃跑的;
- 肆意挥霍资金,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
- 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非法获取资金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说明资金去向的。
指导性案例要旨: 法院不会仅仅根据“钱没还上”就认定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在借钱或交易时,是否就具有不打算归还的意图,上述推定情形,就是用来证明其主观意图的客观证据,如果行为人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且没有上述行为,则可能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诈骗罪处理。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也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如低价购买、获取更高利润),最终仍会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 区分点 | 诈骗罪 | 民事欺诈 |
|---|---|---|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意图永久占有他人财物。 | 获取不正当交易利益,意图通过履行合同实现自身利益。 |
| 客观行为 | 欺骗行为贯穿始终,无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 在签订合同时有欺骗,但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准备,或在发现被骗后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
| 合同履行 | 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或履行的行为只是为了骗取更多财物(“钓鱼式”履约)。 | 虽然有欺诈,但会积极履行合同,或在无法履行时愿意赔偿损失。 |
| 处理结果 | 被害人财产无法返还。 | 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撤销合同等。 |
指导性案例精神: 法院会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来判断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还是“想通过欺诈达成交易”,一个公司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伪造了部分财务数据,但公司真实经营,贷款也用于了扩大再生产,到期无法偿还,这更倾向于合同纠纷;如果公司老板从一开始就虚构项目,将贷款直接用于个人挥霍,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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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析(模拟指导性案例风格)
案例名称:张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以“代购苹果手机”为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声称可以“内部价”购买手机,多名被害人联系后,张某某要求先支付全款或定金,在收到钱款后,张某某以“货源紧张”、“海关查验”等理由拖延,随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或直接失联,并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导致资金无法返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理由(指导性案例要旨提炼):
-
关于客观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了“内部价代购手机”的事实,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支付了钱款,并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行为模式: 张某某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失联,这是典型的“携款潜逃”或“隐匿财产”行为。
- 资金处置: 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导致资金无法返还,这属于“肆意挥霍资金”。
- 事后态度: 张某某毫无还款意愿和实际行动。
- 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足以推定张某某在骗取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是民事违约或代购纠纷,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
-
量刑考量: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且多次作案,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应依法从重处罚。
指导性案例为我们理解普通诈骗罪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 抓住核心: 诈骗罪的本质是“骗”,即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划清界限: 严格区分诈骗罪与抢劫罪(有无“自愿”处分)、与民事欺诈(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还是“获取交易利益”)、与经济纠纷(有无履约意愿和能力)。
- 注重证据: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时,要依靠客观行为证据(如是否逃跑、是否挥霍、是否销毁账目等)进行综合判断和合理推定。
- 社会效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关注财产损失的挽回,也注重打击和震慑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希望这份详细的指导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有更具体的案例或法律问题,可以进一步提出。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516.html发布于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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