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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为何能转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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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为何能转为借款?摘要: 核心法律逻辑:从“风险共担”到“债权债务”投资与借款在法律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特征投资借款法律关系股权关系/合作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到期还本付息,风险相对固定回...

核心法律逻辑:从“风险共担”到“债权债务”

投资与借款在法律性质上有根本区别:

投资款为何能转为借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特征 投资 借款
法律关系 股权关系/合作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权利义务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到期还本付息,风险相对固定
回报方式 股权分红、股权转让增值 固定利息
权利主张 股东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 债权人权利(如要求还款、起诉)

案由的核心逻辑是:主张投资行为因某种特定事由,其本质已经发生了改变,投资者不再是风险共担的股东,而是变成了享有固定回报的债权人,对方(公司或项目方)负有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法定义务。


主要的法律依据和事由(为什么能转?)

要成功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初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投资,或者投资关系因特定原因已经终止并转化为借贷关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依据和主张事由:

最常见的事由:双方达成新的合意(重新约定)

这是最直接、也最容易证明的方式,即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投资者与公司(或创始人)达成新的协议,明确约定:

  • 原投资款性质变更: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鉴于公司经营现状,原投资人XXX的XX万元出资,现自愿/经双方协商一致,转为对公司无息/有息的借款。”
  • 还款计划: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投资款为何能转为借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证据:双方签署的《投资款转为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微信/邮件往来记录等。

事实推定:投资协议中存在“保底条款”或“固定回报承诺”

如果最初的《投资协议》中就包含了类似以下条款,可以主张该协议实质上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保底条款:无论公司是否盈利,投资方均能获得固定比例的回报。
  • 刚性兑付:承诺在某个时间点前,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必须按固定金额(本金+利息)回购股权或返还出资。
  • 类似借贷的表述:协议中将出资称为“借款”、“出借款”,并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

法律依据:法院会穿透合同表面形式,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协议内容完全规避了投资风险,符合借贷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证据:原始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投资款为何能转为借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有以借款形式处理的合意

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公司项目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或者创始人根本没有将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而是挪作他用,投资行为自始无效或目的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要求返还。

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在后续沟通中,公司或创始人同意以“借款”的形式处理这笔款项,并承诺还款,这就构成了一个新的合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证据

  • 证明项目虚假或资金被挪用的证据(如银行流水、项目文件、证人证言)。
  • 后续沟通中,对方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公司决议或单方承诺

如果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确认对某位投资者的出资负有还款义务,并承诺按借款处理,这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或者,创始人/公司负责人个人向投资者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还款,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司对债务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

证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创始人出具的《借条》、《还款承诺书》。


诉讼策略和关键证据

如果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核心任务是用证据链证明“投资款已转为借款”这一事实

关键证据清单:

  1. 基础法律文件

    • 原始的《投资协议》、《入股协议》、《股东协议》。
    • 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股东身份)。
  2. 核心证据(证明关系变更)

    • 《投资款转为借款协议》: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 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在原协议基础上增加的变更条款。
    •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中,双方就“转为借款”、“还款”、“欠款”等关键词的明确对话。“之前的投资就算借给公司了,年底一定还上。”
    • 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由公司或创始人个人出具,这是债务关系最直接的凭证。
  3. 辅助证据(佐证事实)

    • 银行流水:证明款项从投资者账户转入公司账户,以及后续是否有部分还款、利息支付等往来。
    • 公司经营状况证据:可以证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实现投资回报,为“转为借款”提供合理性背景。
    • 证人证言:其他知情的股东、员工或中间人。

风险与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主张“投资转借款”的一方(通常是投资者)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仍为投资关系,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2. 诉讼时效:如果主张的是借款,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务必注意时效问题,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3. 利息主张
    • 有约定:如果协议或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按约定主张。
    • 无约定:根据《民法典》,视为无息借款,但债权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 对创始人个人的责任:如果借条或还款承诺是由公司出具,那么债务人就是公司,如果是由创始人个人出具,那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创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构成个人担保,或公司人格混同)。

“投资款转为借款”是一个有效的法律策略,但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投资者在面临投资失败时,应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达成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让对方出具《借条》,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将高风险的投资关系转化为相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前,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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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673.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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