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与诈骗间接正犯如何区分?
核心概念:什么是诈骗罪?
我们要明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以中国刑法通说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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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
- 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这里的“被害人”和“受骗人”通常是同一个人,但三角诈骗和诈骗间接正犯的特殊性,就体现在受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
三角诈骗
定义
三角诈骗,是指行为人(诈骗者)对受骗人实施欺骗,导致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损失。
在这种模式中,存在三个关键角色:
- 行为人(诈骗者):实施欺骗行为的人。
- 受骗人:被欺骗并处分财产的人,他/她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 被害人: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或占有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核心特征与判断标准
三角诈骗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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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逻辑:如果受骗人拥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权限来处分被害人的财产,那么他/她的“处分行为”就可以被视为被害人自己处分的延伸,整个行为链条可以完整地评价为一个诈骗罪。
- 判断“处分权限”的标准:受骗人是否在被害人的授权范围内,或者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其处分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 法律上的处分权限:被害人的保姆、店员、公司财务、银行职员等,他们有明确的职责或授权来管理、处分被害人的财产。
- 事实上的处分权限:被害人的家人、朋友,虽然可能没有法律文件,但基于日常生活关系,社会普遍认为他们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处理被害人的事务。
典型案例
-
案例1:店员案
- 行为人:甲(骗子)
- 受骗人:乙(超市店员)
- 被害人:丙(超市老板)
- 案情:甲拿着一张伪造的、面额100元的假币去丙的超市购物,乙(店员)在收银时没有识别出来,找给了甲真钱90元。
- 分析:
- 甲欺骗了乙(店员)。
- 乙产生了“这张100元是真币”的错误认识。
- 乙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超市老板丙的财产(找零90元)。
- 乙作为店员,拥有处分权限,其行为被视为超市老板丙的行为。
- 这构成三角诈骗,甲构成诈骗罪。
-
案例2:保姆案
- 行为人:甲(骗子)
- 受骗人:乙(保姆)
- 被害人:丙(雇主)
- 案情:甲冒充丙的朋友,打电话给保姆乙,说有急事需要用钱,让乙把丙放在抽屉里的5000元现金送过来,乙信以为真,把钱交给了甲。
- 分析:
- 甲欺骗了乙(保姆)。
- 乙产生了“雇主丙真的让我把钱送人”的错误认识。
- 乙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雇主丙的财产(5000元现金)。
- 乙作为保姆,在日常生活中被信任看管雇主财物,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限。
- 这构成三角诈骗,甲构成诈骗罪。
诈骗间接正犯
定义
诈骗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幕后操纵者)利用受骗人作为工具,通过欺骗受骗人,让受骗人“自愿地”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
在这种模式中,也存在三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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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幕后操纵者/正犯):真正的犯罪者,躲在幕后。
- 受骗人:被利用的工具,他/她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
- 被害人:财产的损失者。
核心特征与判断标准
诈骗间接正犯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
- 核心逻辑:如果受骗人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权限,那么他/她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被害人处分的延伸,受骗人只是被行为人利用的一个“工具”,其行为完全在行为人的操控之下,行为人成立间接正犯。
- 判断“无处分权限”的标准:受骗人的行为超出了其被允许的范围,或者其行为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是被行为人当作犯罪工具来使用的。
典型案例
-
案例1:盗窃案中的“欺骗”
- 行为人:甲(小偷)
- 受骗人:乙(路人/门卫)
- 被害人:丙(车主)
- 案情:甲看到丙的车没锁,车里有包,他叫来路人乙,谎称自己是车主的朋友,来帮车主取个急件,让乙帮忙看着车,自己进去拿包,乙信以为真,在车旁看守,甲趁机拿走包逃跑。
- 分析:
- 甲欺骗了乙(路人)。
- 乙产生了“甲是来帮忙取东西的”的错误认识。
- 乙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实施了“看守”行为。
- 关键点:乙没有处分车内财物的任何权限,他的“看守”行为,只是在客观上为甲创造了盗窃条件,但他并不是在“处分”财产。
- 乙的行为完全被甲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没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 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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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行为人:甲(骗子)
- 受骗人:乙(7岁儿童)
- 被害人:丙(乙的父亲)
- 案情:甲诱骗7岁的乙,说用一个玩具车可以换他爸爸的手机,乙真的把爸爸的手机拿给了甲。
- 分析:
- 甲欺骗了乙(儿童)。
- 乙产生了“玩具车能换手机”的错误认识。
- 乙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交付”了手机。
- 关键点:7岁的儿童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具备任何有效的处分权限,他的“交付”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被视为其父亲丙的处分行为。
- 乙是甲实施犯罪的工具。
-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注意,这里虽然形式上是“诈骗”,但实质上是利用无能力者,所以是间接正犯的一种表现形式。
核心区别总结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我们可以用一个表格来总结:
| 区别点 | 三角诈骗 | 诈骗间接正犯 |
|---|---|---|
| 法律性质 | 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 诈骗罪(或其他罪)的间接正犯 |
| 核心问题 | 受骗人是否有处分权限 | 受骗人是否被当作犯罪工具 |
| 受骗人角色 | 具有法律或事实上的处分权,其行为被视为被害人的意思延伸 | 无处分权,其行为完全被行为人操控,是纯粹的“工具” |
| 被害人意志 | 被害人的意志受到了间接的瑕疵(通过有权限的受骗人) | 被害人的意志受到了完全的压制(受骗人无法代表被害人) |
| 典型案例 | 骗店员、骗保姆、骗公司财务 | 骗路人看车、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骗精神病人 |
| 最终定性 | 诈骗罪(既遂) | 诈骗罪(间接正犯) 或 其他罪(如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
一个边界案例的思考
想象一下这个案例:
- 案情:甲去乙公司,对前台乙说:“我是丙律师,来取一份紧急文件,丙总在电话里授权我。” 乙信以为真,把一份重要文件交给了甲,但实际上,丙并没有授权甲。
这个案例就处于三角诈骗和诈骗间接正犯的模糊地带。
- 观点一(三角诈骗):前台乙通常有收发文件的职责,具有一定的处分权限,甲的行为让乙错误地行使了该权限,因此构成三角诈骗。
- 观点二(诈骗间接正犯):乙的权限仅限于在获得真实授权后才能交出文件,甲的欺骗行为让乙“超越”了其权限,或者说乙的行为因甲的欺骗而失去了合法性,乙此时更像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
在实践中,观点一(三角诈骗)通常是通说,因为社会交往中,我们默认具有一定职务的人会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表见代理”性质,乙的处分行为仍然可以被评价为公司的行为,甲构成诈骗罪。
区分三角诈骗和诈骗间接正犯的“试金石”就是受骗人是否拥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
- 有权限 -> 三角诈骗(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 无权限 -> 诈骗间接正犯(受骗人是工具)。
这个区分不仅关乎罪名的认定,更关系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准确评价,是刑法理论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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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35.html发布于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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