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范本有哪些关键条款?
- 【法律风险提示】:本范本为通用模板,旨在提供一个合同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参考。任何私募基金合同都必须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如基金类型、投资策略、投资者构成、管理人情况等)进行量身定制和修改。
- 【监管合规】:私募基金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发布的最新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等),使用本范本前,务必确认其符合当前有效的监管要求。
- 【专业咨询】:强烈建议在签署任何私募基金合同前,咨询专业的基金律师和合规顾问,对合同进行审阅、修改和定制化,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别是投资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
- 【适用范围】:本范本主要适用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类型(如公司型、合伙型)或股权类私募基金在结构和条款上会有显著差异,需另行调整。
- 【【】中的内容】:范本中 内的内容为提示性或待填写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或删除。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契约型)
合同编号:【基金管理人全称】-【基金名称】-【年份】-【序号】
第一条 前言与订立依据
1 订立依据: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2 当事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全称】(以下简称“管理人”)
- 注册地址:【管理人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管理人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 备案编码:【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全称】(如适用,以下简称“托管人”)
- 注册地址:【托管人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托管人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托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 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备案编码:【托管人托管业务资格编码】
- 投资者:(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列表,或另附《投资者名册》作为本合同附件)
- 投资者1:【投资者姓名/名称】
- 投资者2:【投资者姓名/名称】
- (详细投资者信息应在《投资者名册》中列明,包括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持有基金份额类别及数量、认购/申购金额、联系方式等) 1.3 声明与承诺:
- 管理人承诺其具备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 托管人承诺其具备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质和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职责。
- 投资者声明:
- 已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 是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
- 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条款,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 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 确认资金来源合法,并承诺将遵守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承诺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全称】 2.2 基金类型: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类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2.3 基金币种:人民币(或其他币种,需明确) 2.4 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定期开放/申购赎回)】(如为开放式,需明确开放频率、开放日、申购赎回原则等) 2.5 基金存续期限:【 】年,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或管理人/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可延长。 2.6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大写:壹元整)。 2.7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全称】 2.8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全称】(如无托管,需明确“本基金不设托管人,由管理人履行部分托管职责”,并详细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2.9 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全称】(如有,需明确其资质、职责等) 2.10 基金的投资目标:
-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风险控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或:投资于【具体行业/领域】的优质企业,分享其成长红利,实现资本增值。】 2.11 基金的投资策略:
- 【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 【具体策略描述:如价值投资、成长投资、量化投资、对冲策略、债券久期管理等,明确主要投资方向、配置比例范围、核心方法等。】 2.12 基金的投资范围:
- 【详细列明可投资的各类资产,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私募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等。】
- 【明确禁止投资的领域,如:房地产(除相关金融产品)、借贷、担保、民间融资、首发上市(IPO)企业(如适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等。】 2.13 基金的投资限制: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限制,如:单一证券投资比例、集中度限制(单一标的、管理人关联方)、杠杆限制(如衍生品使用比例)、关联交易限制、流动性限制(如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分级杠杆限制(如适用)等。】
- 【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投资限制,】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要求:...(详细列出);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
- ...(其他具体限制条款) 2.14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 70%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 30%】
- 【或: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3.0%】
- 【明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业绩衡量参考,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的承诺。】
第三条 基金的募集
1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2 募集方式:定向募集。 3.3 募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限。 3.4 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最低募集金额的,基金募集失败。 3.5 募集账户:
- 账户名称:【管理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名称】
- 账 号:【银行账号】 3.6 认购:
-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面值计算,即人民币1.00元/份。
- 认购费用:本基金【收取/不收取】认购费用,如收取,费率为【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认购份额计算: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程序:投资者需在募集期内签署《认购申请书》及本合同,并将足额认购款项划至募集账户。 3.7 基金成立:
- 募集期限届满,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成立: a) 募集金额达到最低募集金额; b) 管理人已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款项后,管理人应向AMAC办理基金备案)。
- 基金成立日:AMAC确认基金备案成功的次日(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日期)。
-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按合同约定)返还给投资者。
第四条 基金的备案与交易
1 基金备案:管理人应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款项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AMAC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完成前,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4.2 基金份额的交易:
- 申购(如适用开放式基金):
- 申购开放日:【每个自然月/季度/年度的第【 】个工作日】
- 申购价格: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申购费用:【收取/不收取】申购费用,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 申购份额计算: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 申购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
- 赎回(如适用开放式基金):
- 赎回开放日:同申购开放日。
- 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以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赎回费用:【收取/不收取】赎回费用,费率:【 】%,持有期【 】年内收取,【 】年后免收,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
- 赎回金额计算: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 赎回限制: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份;部分赎回后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份的,剩余部分全部赎回。
- 转让:投资者之间可通过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管理人提供的平台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但需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合同的约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4.3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托管等事宜,并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五条 基金的财产
1 基金财产的构成:基金财产包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运用基金财产所形成的一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应收款、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应收应付款项。 5.2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 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3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由托管人保管(如无托管,由管理人负责保管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隔离措施),托管人应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账户,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5.4 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六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 6.2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6.3 估值对象: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6.4 估值方法: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票据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如中债估值、中证估值等)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 衍生品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6.5 估值程序:
- 基金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 估值错误的处理:如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管理人先行承担,再根据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过错责任划分向责任方追偿。
第七条 基金收益与分配
1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成本或费用而产生的应递延收益等。 7.2 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扣除基金财产应缴纳的税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基金净收益。 7.3 收益分配原则:
-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或两者结合,需明确选择方式)。
-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次(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 收益分配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
- 分配频率:【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进行收益分配。 7.4 收益分配方案:管理人负责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投资者。 7.5 收益分配的执行:收益分配方案确定的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八条 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管理人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计提(或按阶梯费率计提,需明确),管理费通常按【日/周/月】计提,按【月/季】支付。
- 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计提(如无托管则无),托管费通常按【日/周/月】计提,按【月/季】支付。
- 销售服务费(如适用):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计提,按【月/季】支付。
- 【业绩报酬(如适用)】:管理人可提取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按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历史高水位线的增值部分的【 】%计提】,支付方式:【按季/按年/赎回时/清算时】支付。
-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券商佣金、银行划款费、结算费等,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信息披露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审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法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基金份额登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或由管理人承担)。
- 其他费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扣除的费用。 8.2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3 费用的支付方式: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通常在【月/季】末【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业绩报酬按约定方式支付。 8.4 税收:基金财产投资运作涉及的各类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在分配给投资者前,法律法规要求代扣代缴的,由管理人依法代扣代缴。
第九条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托管人是本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9.2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频率:
- 定期报告:
- 季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披露。
- 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披露。
- 年度报告: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并披露。
- 临时报告:
- 发生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立即编制临时报告书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管理人、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 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类型等发生变更;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的重大调整;
- 基金暂停运作、终止运作或清算;
-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 发生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立即编制临时报告书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净值公告:开放式基金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封闭式基金应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如有)等法律文件:应向投资者揭示。 9.3 信息披露的方式: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通过管理人网站、基金业协会指定网站、投资者查询系统、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9.4 信息披露的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风险揭示
1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的风险。
- 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投资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的判断失误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流动性风险: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不佳,或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变现以应对赎回需求,或变现时产生较大折价损失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还面临巨额赎回风险。
-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信用评级下降等,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 合规风险: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而受到处罚,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声誉受损的风险。
- 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市场产生普遍性影响,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 技术风险:交易系统、估值系统、通讯系统等出现故障,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数据错误等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系统故障、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运作受到影响。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根据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和范围,详细描述其特有的风险,如:集中投资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跨境投资风险(如涉及)、杠杆风险(如涉及)、个股/个债风险等】。 10.2 投资者须知: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财务状况等因素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知晓,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第十一条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 变更条件: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变更程序: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事项,变更决定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通过方为有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AMAC备案。 11.2 基金合同的终止:
- 终止条件: a)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c)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d)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数值),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 原投资标的市场消失、终止或无法恢复; f)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终止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1.3 基金清算:
- 清算小组: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律师等组成。
- 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清算小组成立; b)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和评估; c) 清算小组编制清算报告; d) 将清算报告报AMAC备案并公告; e)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清算费用应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支付清算费用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基金债务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2.2 争议解决方式:
-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理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仲裁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 私募基金合同通常约定仲裁,且仲裁机构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北京仲裁委员会等知名仲裁机构,一裁终局,效率较高,建议采用仲裁方式。)
- (仲裁方式示例) 或,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3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 通知的发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留下记录的方式)做出,并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送达各方。 13.2 通知的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 专人送达:以签收日或拒收日为准;
-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以寄出日后第【3】个工作日为准;
- 传真:以发送确认显示成功时为准;
- 电子邮件:以发送成功时为准(需有发送记录)。 13.3 地址变更: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原地址发出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如适用)的免责条款:托管人对依据管理人指令或合同约定而善意办理的操作,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估值只负责复核,不承担估值错误的主要责任。 14.2 管理人的免责条款: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基金财产发生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管理人或登记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14.4 基金合同的持有方式: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根据人数确定)各持一份,其余【 】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5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基金备案后生效,需明确)。 14.6 整体性条款:本合同构成当事人之间就基金设立及运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谅解和沟通。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部分为开放式基金或需要持有人大会决策的封闭式基金必备条款,如为简单封闭式基金且无持有人大会决策事项,可简化或删除)
1 召集事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5.2 召集人:管理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5.3 召集程序:召集人应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15.4 会议召开:在管理人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如书面、网络等)。 15.5 议事内容与表决规则:
- 每项议题应单独表决。
- 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 特别决议(如更换管理人、托管人、终止合同、重大变更等):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15.6 决定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 【基金管理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 【基金托管人全称】(如适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年月日
投资者(签字/盖章): 投资者1: 日期:____年月日 投资者2: 日期:____年月日 ... (投资者较多时,可另附《投资者名册》作为合同附件,此处由主要投资者或代表签字)
重要附件(通常需包含)
- 《风险揭示书》
- 《投资者承诺书》
- 《募集说明书》(如有)
- 《投资者名册》
- 管理人、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明
- 托管协议(如适用)
- 其他约定需要作为附件的文件
再次强调:
- 本范本仅为通用模板,绝非最终法律文件。
- 必须由专业律师结合基金具体情况和最新监管要求进行深度定制化修改。
- 务必确保合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所有现行规定。
- 投资者在签署前务必逐字逐句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费用、投资范围、限制、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
- 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者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匹配义务。
希望这份详尽的范本能为您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请务必在专业指导下使用。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252.html发布于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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