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诈骗与集资诈骗为何并罚?关键区别在哪?

99ANYc3cd6 2025-12-12 4
诈骗与集资诈骗为何并罚?关键区别在哪?摘要: 从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拆解这个问题,包括法律依据、具体处理方式、实践中的考量以及一个案例说明, 核心法律依据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

诈骗与集资诈骗为何并罚?关键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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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为您详细拆解这个问题,包括法律依据、具体处理方式、实践中的考量以及一个案例说明。


核心法律依据

  1. 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关键点:这是一个普通法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诈骗行为。
  2.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

    •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 关键点:这是一个特别法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这一特定领域的诈骗行为。
  3. 法条竞合关系

    诈骗与集资诈骗为何并罚?关键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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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罪的本质也是一种诈骗,它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一个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时,就形成了法条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
    • 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条定罪。
  4. 数罪并罚 (《刑法》第69条)

    • 定义: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限度内,分别判刑,然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 适用前提: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具体处理方式

如何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数罪并罚”这两个原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还是多个独立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以一个“集资诈骗”行为为核心,同时包含了其他诈骗行为(择一重罪)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行为人为了实施集资诈骗,可能会使用多种手段,

  • 虚构项目:声称要投资一个高回报的房地产项目,这是典型的集资诈骗。
  • 伪造文件:为了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伪造了政府批文、公司印章等,这个“伪造文件”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虚假宣传:通过举办讲座、发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这可能同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只是非法集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虚假广告罪

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其核心行为是“集资诈骗”,伪造文件、虚假宣传等都是为了实现集资诈骗目的的手段行为,这些手段行为被集资诈骗这个主行为所吸收,不单独定罪。

诈骗与集资诈骗为何并罚?关键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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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定集资诈骗罪一罪,因为集资诈骗罪是特别法,已经完整评价了其行为性质,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了多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中一个是集资诈骗(数罪并罚)

这种情况相对少见,但界限清晰,行为人不仅在集资诈骗,还独立地实施了其他与集资无关的诈骗行为。

举例说明:

  • 行为A(集资诈骗):甲某设立一个“P2P理财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挥霍和转移,这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 行为B(普通诈骗):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某又单独骗取了一位投资者价值100万元的房产,通过伪造身份、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据为己有,这个骗取房产的行为与集资诈骗没有直接手段上的牵连,是一个独立的、目的明确的诈骗行为。

处理方式:

  • 甲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操作流程
    1. 分别对两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 集资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5000万元),可能在“数额特别巨大”档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100万元),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同样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集资诈骗罪判15年,诈骗罪判12年,总和刑期为27年,应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超过20年,故最高为20年)酌情决定,比如最终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 罚金和没收财产也需一并执行。

实践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法官在判断属于“情况一”还是“情况二”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主观目的的同一性:所有行为是否都服务于同一个“非法占有”的最终目的?
  2. 行为手段的关联性:其他诈骗行为是否是实现集资诈骗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辅助手段?如果是,则被吸收。
  3. 行为对象的独立性:被骗的财物是否都来源于“集资”这个渠道?如果骗取的财物与集资项目完全无关,则更可能构成独立的诈骗罪。
  4. 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其他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集资诈骗的实施过程中,并与集资诈骗活动紧密交织?

情况 行为特征 法律适用 处理结果
情况一 一个核心行为(集资诈骗),其他诈骗行为是其手段或组成部分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条竞合) 只定集资诈骗罪一罪,不并罚。
情况二 两个或以上独立的诈骗行为,其中一个是集资诈骗,其他与集资无直接关联 数罪并罚原则 分别定罪(集资诈骗罪 + 诈骗罪),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

  • 为了骗“集资款”而进行的所有“小骗”,都算在“集资诈骗”这笔总账里。
  • 在骗“集资款”的同时,又独立地、分开地去骗“别人的钱”,那就得两笔账一起算,数罪并罚。

“诈骗和集资诈骗两罪并罚”是可能的,但前提是存在两个以上可以独立评价的诈骗行为,在绝大多数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由于行为往往围绕一个核心骗局展开,最终多以集资诈骗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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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415.html发布于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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