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合同”这一特定的民事活动中。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它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
- 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合同诈骗罪最直接、最核心的客体,犯罪分子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 国家对合同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纽带之一,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损害了特定受害者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信任基础,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被认为比普通诈骗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行为发生阶段:必须是“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行为必须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直接关联,如果行为人虽然也骗了钱,但与某个具体的合同无关,则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或其他罪名。
诈骗手段: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在合同诈骗中,这些手段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法定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根本没有这家公司,或者盗用、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用一张过期的支票、一张假的不动产产权证作为履约保证,让对方误以为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典型的“钓鱼”策略,行为人本身没有履约能力,先履行一小部分合同或支付少量定金,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诱骗对方签订更大的合同或继续投入更多资金,最终骗取全部财物。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获取了对方的财物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直接携款潜逃,将财物非法占有。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签订“阴阳合同”(一份给政府备案,一份私下约定不同内容),或者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后果要求:必须“数额较大”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一般合同欺诈)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通常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在10万元以上,如果未达到这个数额,则可能属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欺诈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 一般主体(自然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 单位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骗取对方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非法占有的目的(核心要件)
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根本界限,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骗”,而不是为了“履约”。
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 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是否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没有资金、货源、场地等)
- 履约行为: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做出积极努力?(如积极组织货源、准备资金等)
- 对财物的处置方式: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还是用于挥霍、还债、携款潜逃等非经营性活动?
- 事后态度:在对方催告或合同无法履行时,行为人是积极沟通、承担责任,还是逃避、失联?
- 有无履约诚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本身是否就是为了骗取定金、预付款等?
如果综合判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其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幌子,其真实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那么就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结与区分
| 特征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纠纷(民事欺诈) |
|---|---|---|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 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润,并非不想履约 |
| 履约能力 | 根本不具备或没有打算具备 | 具备或暂时不具备但有履约诚意 |
| 履约行为 | 没有积极履行的意图和行为 | 有积极履行的诚意和行为 |
| 财物处置 | 挥霍、转移、隐匿、携款潜逃 | 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
| 事后态度 | 逃避、失联、拒不承担责任 | 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承担责任 |
| 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坐牢、罚金) |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法定的诈骗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实践中,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94.html发布于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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