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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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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摘要: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心内涵、司法认定、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多个角度,为您详细解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指行为人意...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心内涵、司法认定、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多个角度,为您详细解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排他性地非法控制他人财物,并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使用、收益、处分),从而剥夺原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想把这东西变成我的,不打算还了”。

关键点:

  • “非法”:指占有手段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根据。
  • “占有”:不是指物理上的控制,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财物所有权发生了非法的、实质性的转移。
  • “目的”:这是一种主观意图,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和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四大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考察其行为是否体现出以下四个核心特征,如果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就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目的上的“排除意思” (Exclusionary Intent)

这是最核心的特征,行为人不仅想占有财物,还想彻底排除原物所有人的所有权,使自己成为财物的“唯一主人”,这种“排除”意味着:

  • 永久占有:不打算归还。
  • 任意处分:可以随意消费、出售、赠与、毁坏,不受原所有人意志的约束。

例如:A骗了B的钱,拿去买了豪车,然后开去挥霍,A对这辆车的使用和处分,完全像是在处置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典型的“排除意思”。

手段上的“欺骗行为” (Deceptive Act)

这是构成诈骗罪的前提,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产。

  • 虚构事实:编造不存在的事实,谎称自己有“内部关系”可以低价买到紧俏商品。
  • 隐瞒真相:掩盖真实情况,将二手车谎称是“一手车”,隐瞒重大事故史。

注意:单纯的欺骗行为不等于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结果上的“不法所有” (Unlawful Appropriation)

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财物的控制权后,实际地、非法地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标志着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非法的转移。

  • 取得控制:钱款进入个人账户、货物被运走。
  • 行使权利:将骗来的钱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还债等。

态度上的“不履行义务” (Refusal to Perform Obligation)

在需要履行特定义务才能获得财物的场合(如签订合同),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真实意愿和能力

  • 无能力履行:签订合同后,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货源或生产能力,但为了骗取预付款,仍然签订合同。
  • 无意愿履行:有能力履行,但拿到钱后根本不打算去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将款项用于他处。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目的”是主观心态,无法直接看到,因此司法机关会根据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被称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推定标准:

(一) 核心推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挥霍、滥用赃款: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赌博、吸毒、高额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导致资金无法返还。
  2. 携款潜逃、隐匿:骗取资金后,立即逃往外地,或者更换身份、藏匿起来,逃避返还义务。
  3. 隐匿、销毁账目: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用途,并伪造、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目,意图掩盖事实。
  4.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资金的去向无法说清或拒不交代,以逃避返还责任。
  5. 无任何履约行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任何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少量履约只是为了骗取更多资金(“拆东墙补西墙”)。
  6.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走私、贩毒等。
  7. 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形:如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且血本无归,导致客观上无法返还,但行为人对此有预见并放任。

(二) 反向排除标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欺骗行为,也可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不构成诈骗罪,这些情况通常属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

  1. 有真实履约意图和能力:行为人虽然有夸大成分,但其主观上确实想履行合同,并且客观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有货源、技术、资金等),只是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亏损或无法完全履行。
    • 例如:甲想卖一批货,夸大了市场需求,导致囤积了大量货物卖不出去,这属于经营风险,不是诈骗。
  2. 有积极退赔、挽回损失的行为:在发生亏损后,行为人没有逃避,而是积极与对方协商,变卖资产、筹措资金,尽力弥补对方的损失。
    • 例如:乙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货款,但他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并变卖自己的房产来偿还部分欠款,这属于民事纠纷。
  3. 双方存在真实的经济往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持续、真实的经济合作或交易关系,纠纷的产生源于对交易内容、价格、质量等的争议,而非一方从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罪名 核心区别 例子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A伪装成富商,以“合作项目”为名骗取B投资款100万元,后挥霍一空,失联。
合同诈骗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C以虚假的“进口设备”合同骗取D的预付款50万元,后携款潜逃。
民事欺诈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手段促成交易,获取不当利益(如低价卖出、高价买入)。 E将一辆有轻微划痕的二手车,在交易时隐瞒了该瑕疵,以较高价格卖出,E的目的不是想永久占有这辆车,而是想卖个好价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承诺还本付息。 F设立投资公司,承诺高息回报,向公众吸收资金1亿元,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放贷和公司运营,如果F是想用这些钱去“赚钱”再还给大家,就是此罪;如果F一开始就想把钱揣进自己腰包,就是集资诈骗罪。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产物。

  • 主观上,行为人想永久、排他地占有他人财物,并按自己意志处分。
  • 客观上,其行为必须体现出“排除意思”、“欺骗行为”、“不法所有”和“不履行义务”这四大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像一个侦探一样,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资金流向、事后表现、履约能力和意愿等所有客观事实,来推断和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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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055.html发布于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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