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意图:犯罪分子在行为发生前或行为过程中,内心深处就想把别人的财产变成自己的,并且不打算归还。
- “诈骗”是客观行为: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地交出财物。
下面我们分开详细解释,再说明它们如何结合。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一个行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核心含义
- “非法”:指违反法律规定,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 “占有”:不仅仅是物理上控制财物,更重要的是意图将财物的所有权完全非法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并永久或长期剥夺原所有人的权利。
- “目的”:这是一种主观心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由于无法直接看到,司法机关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其主观目的。
如何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没有给一个简单的定义,而是列举了需要综合考量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针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金融诈骗类犯罪:
- 携带集资款、贷款或者票据逃跑的:拿了钱就跑,人消失了。
- 挥霍集资款、贷款或者票据资金,致使集资款、贷款或者票据资金无法返还的:把钱拿去赌博、奢侈消费,导致没钱还。
- 使用集资款、贷款或者票据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比如拿去放高利贷、贩毒,导致资金无法返还。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通过各种手段藏匿、转移资产,让人找不到,不想还。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制造公司已经破产的假象,逃避还款责任。
- 非法获取资金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有能力还,但就是拖着不还,也说不出合理理由。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类似情况。
(二)针对普通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电信诈骗等): 判断逻辑是相通的,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意愿,或者履约能力只是为了骗取更多财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vs. “民事欺诈”
| 特征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 | 民事欺诈 |
|---|---|---|
| 目的 | 非法获取财物所有权,根本不想归还。 | 通过欺诈手段,达成交易或获取利益,但仍然有履约的意愿和能力。 |
| 履约能力 | 通常没有真实的履约能力,或夸大能力骗取信任。 | 通常具备履约能力,只是在履行过程中有瑕疵。 |
| 处分财物 | 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财物被永久性地非法占有。 | 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行为人通常会履行合同,但可能履行不到位。 |
| 事后态度 | 得手后往往逃避、隐匿、拒绝返还。 | 事后可能会积极协商、寻求补救,或在对方催告后履行。 |
| 典型例子 | A以“高息理财”为名,骗取B100万元后立即跑路。 | A卖车给B,故意隐瞒车辆有重大事故的记录,但车确实能开,A也想完成交易。 |
什么是“诈骗”?
诈骗罪在法律上是一个典型的“目的犯”和“行为犯”的结合,其行为结构非常清晰,通常包含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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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 方式:可以是虚构事实(编造不存在的事情),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掩盖真实情况)。
- 可以是关于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关于未来的想法或计划,只要这个内容足以让人产生错误认识即可。
- 例子:冒充公检法、刷单返利、杀猪盘、冒充客服退款、伪造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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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 欺骗行为必须让被害人信以为真,形成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错误判断。
- 关键:错误认识是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被害人本来就怀疑,只是因为贪图便宜而上当,欺骗行为仍然成立。
- 例子:被害人相信了“公检法”的电话,相信自己卷入洗钱案,这就是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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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产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自愿”:这里的“自愿”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是在其自由意志下做出的,但这个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 “处分”:指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地将财物的控制权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方。
- 例子:被害人为了“自证清白”,按照骗子的指示,将钱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这就是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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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获得了财产
骗子成功接收了被害人转移的财产,控制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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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被害人失去了财产,而骗子非法占有了这些财产,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两者如何结合:一个完整的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内核,“诈骗行为”是客观外壳,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诈骗罪。
举个例子:网络刷单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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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团伙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给被害人返利和佣金,他们的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投入的本金,当被害人投入少量资金返利成功后,他们会诱骗被害人投入更多,然后直接拉黑跑路,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挥霍资金、无法返还”、“抽逃资金、逃避返还”等特征,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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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诈骗行为):
- 欺骗行为:发布“足不出户、日赚斗金”的刷单广告,虚构“任务平台”、“返利流程”。
- 错误认识:被害人相信了这是一个轻松赚钱的兼职机会。
- 处分财产:被害人为了赚取佣金,向骗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垫付资金”。
- 获得财产:骗子收到了被害人的钱。
- 造成损失:被害人投入的钱无法收回,遭受了财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完整的诈骗行为,两者结合,构成了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灵魂”:它决定了行为的根本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如果行为人只想通过欺诈手段完成一笔交易,事后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事欺诈。
- “诈骗”是“骨架”:它描述了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是定罪的客观依据,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 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主观目的,没有客观行为,只是思想犯,不构成犯罪,只有客观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民事欺诈),也不构成诈骗罪。
理解了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就能清晰地分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骗局,并从法律角度理解其为何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3031.html发布于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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