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能摒弃激情而只存理性?
这是一个非常经典且深刻的论断,精准地概括了法律的核心特质之一,这句话出自英国18世纪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他曾在牛津大学的演讲中提到:“法律,以其真正的含义而言,绝非是刻板的、没有激情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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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深入理解:
为什么说法律是“理性的”?
这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理性的核心在于逻辑、客观、一致和可预测性。
- 逻辑性: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概念、原则、规则构成的严密逻辑体系,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推理过程:从查明案件事实(小前提),到寻找并援引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前提),最后通过三段论得出判决结论,这个过程排斥主观臆断和情感用事。
- 客观性:法律追求的是对事实的客观认定和对规则的统一适用,它要求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中立、公正,不受个人好恶、偏见、社会舆论或情绪波动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正是通过理性的客观标准来实现的。
- 一致性:法律强调“同案同判”,法律规范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和统一的,这确保了社会成员在相同的行为模式下能够得到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后果,从而建立起稳定的社会预期,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或因人而异,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
- 可预测性:正是因为法律是理性的,公民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我知道盗窃会面临刑罚,所以我不会去偷窃,这种可预测性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让人们敢于规划未来,敢于进行交易和投资。
为什么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
这里的“激情”指的是个人情绪、主观偏见、非理性的冲动和私人的爱憎。
- 排除个人情感:法官在判决时,不能因为被告长得像自己讨厌的人就加重处罚,也不能因为对方是孤儿就轻判,法律的运作需要将个人情感“悬置”起来,像一个冰冷的计算器,只输入事实和法律两个变量,然后得出结果。
- 程序正义的体现:现代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繁琐、甚至显得“不近人情”的诉讼程序(如证据规则、辩护权、沉默权等),其目的就是为了过滤掉“激情”的干扰,确保理性地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即便真相可能令人同情,但如果获取真相的程序不合法,这份“激情”的真相也可能被排除在法律之外。
- 稳定性的需要: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和激情的冲突(如种族、宗教、阶级对立),法律作为一个“公器”,必须超越这些具体的社会激情,提供一个中立的、稳定的解决框架,如果法律被一时的社会激情所裹挟,就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破坏少数群体的权利。
法律真的能完全“没有激情”吗?
这是一个更具批判性的视角,将法律视为纯粹、冰冷的理性,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但在现实中,法律远比这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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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本身就是“激情”的产物: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政治力量博弈的产物,立法过程充满了各种利益集团的“激情” lobbying(游说)和妥协,关于堕胎权、同性婚姻的法律,背后是深刻的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的激烈碰撞,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是被“激情”塑造的理性。
- 法律解释中的“激情”:法律条文往往是抽象和原则性的,当法律条文无法直接解决具体案件时,就需要法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掺杂法官个人的价值观、生活经验甚至潜意识,所谓的“自由心证”,虽然要求理性,但无法完全剥离主观因素,著名的“洞穴奇案”思想实验就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五位理性的法官在面对极端情境时,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律条文 vs. 生命价值),得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 法律的目的蕴含“激情”:法律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等价值,这些价值本身就是人类最深刻的“激情”和理想,法律通过理性的手段去实现这些充满激情的目标,法律是为“激情”服务的理性,它不是目的,而是实现更高层次社会理想的工具。
“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句话,更像是一个“应然”(Ought to be)的准则,而非一个“实然”(Is)的描述,它为法律设定了一个崇高的理想和标准:
- 在操作层面,法律从业者必须努力做到理性、客观、中立,将个人情感排除在法律适用之外,这是法治的底线。
- 在价值层面,法律并非没有灵魂,它的灵魂来自于其所服务的那些宏大的社会理想——正义、人权、和平与发展,这些理想本身就是人类最炽热的“激情”。
一个更完整的理解可能是:
法律是一种以理性为外壳和工具,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正义理想(一种深刻的“激情”)为内核和目标的复杂社会规范,它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保持“没有激情”的冷静,但永远不要忘记其最终服务的目标是充满激情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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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2818.html发布于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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