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有哪些具体规定?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文书制作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书或非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行为,送达是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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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并兼顾《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因为送达制度在三大诉讼法中基本相通。
送达的法律依据
- 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具体章节:第八章“送达”(第84条至第97条)
- 其他法律:《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有专章规定送达程序,原则与《民诉法》基本一致。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送达有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送达的方式(七种法定方式)
根据《民诉法》第84条,送达主要有以下七种方式:
直接送达
- 定义: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 对象:受送达人本人。
- 关键点:
- 如果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即视为送达完成。
- 如果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里的“同住的成年家属”指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 签收人的签收行为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签收。
留置送达
- 定义: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适用场景:直接送达受阻,受送达人或其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收。
- 关键点:
- 见证人:必须有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代表在场见证。
- 记录:必须在送达回证上详细注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拍照/录像:实践中,为增强证据效力,通常会进行拍照或录像作为辅助证据。
- 新变化:根据《民诉法》解释,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简化了见证程序,但实践中仍建议结合见证人,以确保证据效力。
委托送达
- 定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 适用场景:受送达人在外地,直接送达成本过高或不便。
- 关键点:
- 委托法院需出具《委托送达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文书。
- 受托法院收到后,应直接送达,不能再次委托。
邮寄送达
- 定义:法院通过邮政挂号信或法院专递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 适用场景:最常用、最普遍的送达方式之一,尤其适用于外地受送达人。
- 关键点:
- 回执: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在回执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 视为送达:如果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实际收到日期不符,或者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邮件,则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件被退回,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法院专递”:实践中,法院普遍使用“法院专递”,其送达规则与邮寄送达基本相同,但通常由邮政部门提供更详细的签收记录,便于法院确认送达情况。
转交送达
- 定义: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本人。
- 适用场景:适用于特定身份的受送达人。
- 具体对象:
- 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 被监禁的人: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 关键点:单位在收到文书后,应立即交送达人本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
- 定义: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
- 适用场景:是现代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的送达方式,效率高、成本低。
- 关键点:
- 前提条件:必须经过受送达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用电子送达。
- 系统要求:要求受送达人提供并确认特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 确认收悉:以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如果系统有记录显示受送达人已打开、阅读或下载了文件,也可视为已收悉。
- 适用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其他诉讼文书可以适用。
公告送达
- 定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通过在法院公告栏、报纸或信息网络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 适用场景:最后的兜底性送达方式,适用条件非常严格。
- 适用条件: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通过其他六种方式均无法送达。
- 关键点:
- :需写明公告送达的原因、案件基本情况、受送达人应诉的权利及逾期不利的法律后果。
- 公告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日期计算:判决书、裁定书的送达日期以公告期满之日为准。
- 费用:公告送达的费用由原告(或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送达的日期与效力
- 送达日期: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签收日或记录的送达日为送达日期。
- 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为送达日期。
- 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收悉的系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 公告送达:以公告期满之日为送达日期。
- 送达的效力:
- 程序启动:诉讼程序从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始计算。
- 期限起算:上诉期、申请执行期等均从送达次日起计算。
- 权利义务:当事人因送达而知悉诉讼内容,从而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如答辩、举证、质证、上诉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应诉、履行判决等)。
送达中的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 地址确认书:法院在立案时,会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视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如果因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接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拒收的后果:如果受送达人无故拒收法院文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送达日期依然有效,相关诉讼时效(如上诉期)照常计算,拒收行为本身不会阻碍诉讼程序的推进。
- 涉外送达: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送达程序更为复杂,需遵循《民诉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可能涉及外交途径、委托使领馆送达等方式。
- 对法人送达:向法人送达,可以直接交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法律文书送达是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的正当性,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期限,而当事人也应积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配合法院完成送达工作,以保障自身诉讼权利。
如果您遇到具体的送达问题,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精确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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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862.html发布于 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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