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疫情期间法律规定
核心指导原则
在具体规定之前,首先要理解最高法确立的几个核心指导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所有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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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依法防控,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将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支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 平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严格防控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
- 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对在疫情中坚守诚信、共克时艰的行为予以鼓励,对利用疫情进行违约、欺诈等行为予以制裁。
民商事合同纠纷(最核心、最广泛的领域)
这是疫情期间纠纷最集中的领域,最高法的核心精神是“不可抗力”的适用。
核心文件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5〕12号)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5〕17号)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法发〔2025〕16号)
关键法律要点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与适用
- 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疫情的性质:最高法明确,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通常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这是所有合同纠纷审理的基础。
- 适用条件:
- 因果关系:必须证明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合同履行困难,但仍有其他方式可以履行,或者只是增加了成本,则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 及时通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
- 提供证明: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政府发布的封控、隔离、停工停产等通知文件。
(二)具体合同类型的处理规则
| 合同类型 | 主要争议 | 最高法指导意见 |
|---|---|---|
| 房屋租赁合同 | 承租人(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户)要求减免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 核心原则:共担风险,鼓励协商。 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如被隔离、封锁),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 疫情或防控措施仅导致使用收益受损(如客流减少),但房屋仍可使用的,不支持减免租金,但可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租金或支付方式。 长期租赁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 |
| 买卖/建设工程合同 | 卖方/施工方无法按时交货/施工;买方/发包方拒收/拒付。 | 重点在于因果关系。 因疫情导致生产、物流、施工中断,无法履行合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疫情导致成本显著增加,可请求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同,需当事人协商,法院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新基建”相关合同,应予以优先支持保障。 |
| 旅游合同 | 游客要求退团、退款;旅行社损失巨大。 | 明确适用不可抗力。 疫情暴发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因疫情无法履行,游客和旅行社均可解除合同。 费用处理:合同解除后,多退少不补,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游客。 |
| 劳动合同 | 企业降薪、裁员;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补偿。 | 保障劳动者权益,支持企业稳定。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若未提供,按生活费支付。 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可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避免裁员。 员工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
刑事案件
最高法强调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同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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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文件:《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造成病毒传播的。
- 诈骗罪:利用疫情,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
- 虚假广告罪:在广告中宣传具有预防、治疗疫情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 非法经营罪: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物资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防疫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险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行政案件
主要涉及对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 核心精神:支持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但也要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 审查要点:
- 职权依据:政府的防控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 内容适当: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是否存在过度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如“一刀切”的无差别封控)。
- 程序正当: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典型案例:对于政府依法采取的强制隔离、交通管制等措施,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对于个别地方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取的“奇葩”规定,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程序与执行
疫情期间,线下诉讼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最高法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设。
- 核心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
- 主要措施:
- 大力推行在线诉讼:鼓励通过移动微法院、视频庭审等方式进行立案、开庭、调解、证据交换、执行等,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 诉讼时效中止:因疫情或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保护了因疫情而无法及时维权的当事人。
- 灵活执行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的企业,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可以概括为:
- 一个核心:以“不可抗力”为核心,妥善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力求平衡各方利益。
- 两个重点:一方面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同时监督其权力边界。
- 三大保障:通过在线诉讼保障司法程序不中断,通过时效中止保障当事人诉权,通过灵活执行保障市场主体生存发展。
这些规定和意见共同构成了中国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司法系统提供法治保障的“工具箱”和“路线图”,其核心目标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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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813.html发布于 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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