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核心区别速览表
| 对比维度 | 骗取贷款罪 | 贷款诈骗罪 |
|---|---|---|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主要是为了获取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但无力偿还或造成重大损失。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将贷款据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 |
| 犯罪客体 | 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信贷资金的安全和发放秩序)。 | 既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
| 犯罪主体 |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骗取贷款罪),也可以是自然人。 |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 入罪标准 | 结果犯,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 |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定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损失。 |
| 量刑标准 | 相对较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常严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案件处理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贷款本息,可以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甚至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 即使归还了贷款本息,也已经构成了犯罪,只是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
主观目的(最核心的区别)
这是区分两个罪名的根本所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骗取贷款罪
- 核心特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人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如伪造材料、虚构用途等),但其内心真实想法可能是:
- 为了扩大生产经营,但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 为了“借新还旧”,暂时拆东墙补西墙,但最终窟窿太大,无法填补。
- 对自己的偿还能力过于乐观,明知材料有瑕疵,但认为有能力偿还。
- 骗了钱,但“想还”但“还不了”,其欺骗行为是为了“拿到钱”,而不是为了“白拿钱”。
贷款诈骗罪
- 核心特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这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法定要件,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打算归还贷款,其目的是将银行的贷款资金永久性地、非法地占为己有。
-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可以推定行为人有此目的:
- 携带贷款逃跑的。
- 挥霍贷款,致使无法返还的。
- 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贷款的。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贷款的。
- 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 骗了钱,就是“不想还”,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客观行为与入罪标准
骗取贷款罪
- 行为: 使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入罪标准(门槛较高):
- 造成重大损失: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且数额达到“重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通常指100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虽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多次骗取贷款的。
- 骗取贷款的手段恶劣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系统性风险)。
- 性质: 属于结果犯,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贷款诈骗罪
- 行为: 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入罪标准(门槛相对较低):
- 数额较大: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通常指1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 性质: 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定的诈骗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即告成立,不要求实际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即使骗到钱后立刻存回银行,只要能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依然构成犯罪既遂。
主体与量刑
主体
- 骗取贷款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 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通常按合同诈骗罪(单位主体)处理。
量刑
-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注意: 如果在立案前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可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免除处罚,这给了行为人一个“补救”的机会。
-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 数额较大(1万以上不满20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20万以上不满100万):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注意: 即使行为人后来归还了贷款本息,也只是作为一个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可能免除处罚。
实践中的难点与认定
在实践中,最难的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目的”是内心的想法,只能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断。
- 审查重点:
- 贷款资金的去向:是用于合法经营、还债,还是被用于赌博、挥霍、购房、投资高风险领域等?
- 还款意愿和能力:行为人在贷款后是否有积极还款的行为(如变卖资产、筹措资金)?其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经营状况: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描述的经营项目是否真实?项目本身是否具有盈利前景?贷款后是否真的投入了经营?
- 行为人态度:在贷款到期后,是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是逃避、失联?
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借新还旧”。 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维持资金链而“骗新还旧”,但没有挥霍或转移资金,最终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但如果其“借新还旧”只是一个幌子,从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这种方式骗取资金占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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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征 | 骗取贷款罪 | 贷款诈骗罪 |
|---|---|---|
| 一句话总结 | 骗了钱,还不了 | 骗了钱,不想还 |
| 主观核心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有非法占有目的 |
| 法律定性 | 扰乱金融秩序 | 侵吞财产 + 扰乱金融秩序 |
| 后果严重性 | 较轻,有补救余地 | 极其严重,后果不可逆 |
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司法机关会通过全面审查案件的客观事实,来反推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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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639.html发布于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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