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解释全文有哪些关键规定?
这份司法解释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全文,并附上一些重要的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未成年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四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数量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发送诈骗信息数量在五万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数量五千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诈骗所得及其收益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取得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
重要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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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额标准的动态调整:
- 上述解释第一条中的数额标准(三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是2011年制定的标准。
- 随着经济发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会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个标准并非全国统一一成不变。
- 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数额标准通常会高于传统诈骗,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的“数额较大”起点已经提高到5000元甚至更高。
- 在具体案件中,必须查询案发时、案发地的生效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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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除了这份核心解释,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多个专门文件,这些文件是对核心解释的补充和细化。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22号):这是目前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重要的指导文件,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共同犯罪、关联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为诈骗等犯罪提供“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帮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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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所有这些司法解释都是为了更好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您需要了解某个具体诈骗案件的定罪量刑,仅仅看这份2011年的核心解释是不够的,您还需要结合:
- 案发时间:确定适用哪个版本的司法解释。
- 案发地点:确定当地的具体执行数额标准。
- 诈骗类型:如果是电信网络诈骗,还需重点参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建议在需要法律专业判断时,咨询执业律师或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判例,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63.html发布于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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