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普通法律若抵触宪法,效力如何认定?

99ANYc3cd6 2025-12-20 5
普通法律若抵触宪法,效力如何认定?摘要: 您提出的“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尤其是实行宪政国家的核心基石,这通常被称为“宪法至上原则”(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

您提出的“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尤其是实行宪政国家的核心基石,这通常被称为“宪法至上原则”(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合宪性原则”

普通法律若抵触宪法,效力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和保障机制。


为什么这一原则至关重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和最高行为准则,它之所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原因在于:

  1.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最根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关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不能轻易被普通法律改变。
  2.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普通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这些权利,如果法律可以随意限制甚至剥夺这些权利,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
  3.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果允许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意味着法律体系内部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破坏法制的统一,最终损害国家的法治尊严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宪法是“游戏规则”,而普通法律是具体的“比赛细则”,任何“比赛细则”都不能与“游戏规则”相冲突,否则整个游戏就无法公平、公正地进行。


这一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普通法律若抵触宪法,效力如何认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立法环节的合宪性要求

  • 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其效力层级和法律依据都源于宪法,自然不得与宪法抵触。
  • :法律的任何条款都不得否定、改变或限制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解释的合宪性

  • 在解释法律时,如果出现两种或以上的合理解释,应当优先选择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的解释,这是“合宪性解释”原则的要求。

法律适用的合宪性

  •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发现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某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能违反宪法,不能直接适用该规范,这涉及到“违宪审查”制度。

保障“宪法至上”原则的核心机制:违宪审查

为了确保“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原则落到实处,各国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其核心功能就是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的法律文件宣告其无效或不予适用。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模式)

  • 特点:由普通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这被称为“附带审查”或“个案审查”。
  • 经典案例: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确立了联邦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违宪的先例。
  • 优点:审查与具体案件紧密结合,能及时解决法律冲突。
  • 缺点:审查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可能引发“司法权膨胀”的争议。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 特点: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其审查方式可以是“抽象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在法律生效前或生效后,主动提请审查),也可以是“具体审查”(在案件审理中,普通法院提请宪法法院进行审查)。
  • 代表国家
    • 德国、意大利等设有宪法法院
    • 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
  • 优点:专业性强,审查范围广,可以进行抽象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违宪法律出台。
  •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可能与普通司法程序脱节。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合宪性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审查机制。

  • 宪法依据

    •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审查主体与程序

    • 审查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监督的机关,负责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 审查程序
      1. 被动审查: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可能存在违宪问题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2. 主动审查: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3. 建议审查:公民、组织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要求对某一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实践与发展

    • 长期以来,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实践中运行得较为低调。
    •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对合宪性、合法性的审查越来越受到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期公布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情况和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这是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体现。

“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法治的底线和生命线,它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守护这条底线的“牙齿”,确保任何法律都不敢轻易逾越宪法的红线,无论是哪种模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让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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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232.html发布于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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