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诈骗司法解释如何界定诈骗罪?
核心目的与法律依据
- 目的:统一全国法院、检察院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标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量刑标准、情节认定、数额计算等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 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为基础进行解释。
核心内容解读
这份司法解释共十一条,我们将其核心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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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这是司法解释最核心的部分,直接关系到诈骗罪的立案、量刑幅度。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人民币) | 备注 |
|---|---|---|
| 数额较大 |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可能起点就是1万元;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能是3000元或5000元。 |
| 数额巨大 |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同样允许地方在幅度内调整。 |
| 数额特别巨大 | 五十万元以上 | 同样允许地方在幅度内调整。 |
特别注意:
- 多次诈骗: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
-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数量在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除了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可以加重处罚的情节。
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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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三)诈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七)为诈骗犯罪提供其他条件的,情节严重的。
(三)特殊类型诈骗的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专门对几种常见的、社会危害性大的诈骗形式进行了规定。
-
电信网络诈骗:
- 这是当前打击的重点,司法解释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数额难以查证”的处理: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定罪:
-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
-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
“黑吃黑”诈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诈骗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的,也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解决了“黑吃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即不能因为财物本身是非法的,就否认诈骗行为的违法性。
-
诈骗近亲属财物: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这体现了刑法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特殊考量。
(四)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诈骗,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诈骗的总数额处罚。
- 单位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应个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
(五)赃款赃物的处理
- 诈骗公私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被骗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总结与要点回顾
- 核心是数额标准:3000元(地方可上浮)是“数额较大”的起点,是立案和量刑的基础。
- 情节与数额并重:即使数额未达到标准,但符合“其他严重情节”(如诈骗残疾人、发送5000条诈骗信息等),也可以定罪。
- 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即使数额难查,也可通过发送/拨打的数量来定罪。
- “黑吃黑”也构成犯罪:诈骗非法财物同样构成诈骗罪。
- 体现人文关怀:对诈骗近亲属且有谅解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
- 地方有裁量权:各省、市可以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经济水平调整具体的数额标准。
免责声明是对法律文件的解读和梳理,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务必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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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2074.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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