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193条,如何界定与防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核心构成要件
要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侵犯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 主要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管理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是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石。
- 次要客体: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诈骗行为直接造成了银行的财产损失。
客观方面
- 行为: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 手段:法条明确列举了五种常见手段,并有一个“兜底条款”(第五项)。
- 编造虚假理由:如谎称有高回报投资项目、需要过桥资金、能拉到大额存款等,目的是让银行相信你有偿还能力或贷款用途正当。
- 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伪造、变造购销合同、投资协议等,用以证明贷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如伪造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授权书等,以证明自身具备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
- 虚假担保:这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要么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明;要么用同一份价值有限的抵押物,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贷款,骗取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贷款。
- 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未列举但性质相同的诈骗手段,
- 谎称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实际用于赌博、挥霍。
- 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用后一笔贷款偿还前一笔贷款的利息,制造资金链正常的假象,最终骗取大量资金。
- 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内外勾结骗取贷款(这种情况下,内部人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违法发放贷款罪)。
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注意,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以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贷款诈骗罪。
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骗取贷款,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 核心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民事违约)的关键所在。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而是想将银行的贷款据为己有,这种主观意图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
- 司法实践中,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常见情形包括:
- 贷款后携款潜逃、隐匿行踪。
- 贷款后肆意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归还。
- 使用虚假的贷款手续,贷款后即销毁相关证据。
- 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
- 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吸毒等。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贷款。
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立案标准(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
- 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档次
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三个档次:
| 量刑档次 | 数额/情节 | 刑罚 | 罚金 |
|---|---|---|---|
| 第一档 | 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第二档 |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第三档 |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除了数额标准,如果行为人诈骗贷款虽然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也可能升格量刑:
- 多次骗取贷款的。
- 因骗取贷款,导致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款物等特定用途贷款的。
- 造成其他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易混淆概念:贷款诈骗罪 vs. 贷款纠纷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关键的区别。
| 特征 | 贷款诈骗罪(刑事犯罪) | 贷款纠纷(民事违约) |
|---|---|---|
| 主观意图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一开始就没想还钱。 | 有还款意愿,但因客观原因(如市场变化、经营不善、天灾人祸等)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
| 客观行为 | 使用虚假、伪造的手段,骗取贷款。 | 申请贷款时材料真实,但后续因经营失败等原因丧失还款能力。 |
| 事后表现 | 携款潜逃、挥霍、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 积极与银行协商,寻求展期、重组,承认债务并努力偿还。 |
| 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坐牢、罚金。 | 民事责任:被银行起诉,承担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的责任,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
关键点:不能仅仅因为贷款人最终无法偿还,就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必须审查其在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以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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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 区别:此罪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求,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可能确实想还钱,只是还款能力不足,只要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如造成银行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构罪。
- 量刑:相对贷款诈骗罪较轻,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且一般没有“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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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 区别:主体可以是单位,如果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通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仅限于贷款,还包括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种诈骗行为。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针对金融信贷领域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区分此罪与普通民事贷款纠纷的关键,一旦构成此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2093.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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