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条款适用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它不是案件的最终结果,而是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羁押,但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制度。
以下是取保候审的核心法律条款,分为适用条件、决定与执行、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三个部分。
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这是取保候审最核心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申请或被决定取保候审,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应当”取保候审)
这些是法定的硬性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必须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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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解读: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非监禁刑(如管制、拘役)或只判附加刑(如罚金),那么在判决前就没有必要先行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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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解读:这是最常见、最灵活的条款,即使案件最终可能判有期徒刑,但如果办案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该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再次犯罪、不会毁灭证据、不会干扰证人等,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可以取保候审,这是实践中申请取保候审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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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解读:人道主义考量,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场所无法得到妥善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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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或者正在自己哺乳婴儿的妇女。
- 解读:同样是基于对妇女和婴儿特殊保护的人道主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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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解读:防止“超期羁押”,一个案件的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已到,但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案件还未办结,那么必须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
(二)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这些是酌情条件,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但不是必须。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应当”与“可以”的区别:
- “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只要满足条件,办案机关没有选择,必须决定取保候审。
- “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决定、执行与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
(一) 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有三个:
-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案件)。
-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的案件)。
(二) 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即使是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也需要交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
(三) 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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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 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与本案无牵连;
-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
-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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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数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
- 退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退还保证金。
违反规定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的后果:
-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如明知被保证人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或隐瞒不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取保候审人: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予以逮捕是最严重的后果,意味着一旦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将失去取保候审资格,被重新羁押。
取保候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有法定最长期限,目的是防止无限期地适用该措施。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注意:如果同一个案件在不同阶段(如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些期限不能累计计算,总的期限仍然不能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的解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取保候审不是永久的,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
-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等)。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 发现取保候审决定错误的(如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决定取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与决定机关相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执行,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 项目 | 核心法律条款 | 要点说明 |
|---|---|---|
| 适用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分为“应当”和“可以”取保候审两大类,核心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 决定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有权决定。 |
| 执行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 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
| 保证方式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保证人或保证金,二选一,保证人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承担义务。 |
| 违反后果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 没收保证金、处罚保证人,严重者可转为逮捕。 |
| 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 解除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 案件办结、期限届满或不应追究时,必须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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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10808.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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