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投资开律所

核心结论先行在中国大陆,严格意义上说,法律是禁止“隐名投资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所)的最终出资人和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部规章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执业律师,设立人对律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要求律师亲自投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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