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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99ANYc3cd6 03-27 1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摘要: 法律依据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中“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现,旨在保障控辩双方(或诉讼各方)的质证权,查明案件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律依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中“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现,旨在保障控辩双方(或诉讼各方)的质证权,查明案件事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核心要点总结:

  • 法律地位: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负有法定的出庭义务。
  • 强制性:在法定条件下,鉴定人出庭是强制性的,而非可选项。
  • 法律后果: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非常明确且严重——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将不被采纳,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直接可能导致败诉。

鉴定人出庭的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鉴定案件都要求鉴定人出庭,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

  1. 当事人(或控辩方)提出异议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科学性等提出质疑。
      • 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
      • 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认为鉴定依据的检材不真实或不充分。
      • 认为鉴定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合理。
      • 认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 提出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是当事人。
  2.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 裁量权: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异议,但法院如果认为该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或者鉴定意见本身存在模糊不清、专业性极强等问题,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
    • 判断标准:通常考虑该鉴定意见是否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损失数额计算等具有决定性影响。

注意:以上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能触发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鉴定人的权利

  1. 获得通知权: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了解出庭的时间、地点和案件基本情况。
  2. 获得经济补偿权: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及误工损失,有权请求法院给予补偿,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3. 拒绝作证权(有限):基于特定法定事由,可以拒绝作证。
    • 因履行公务而了解的案件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
    •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
    • 可能导致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的。
    • 注意: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鉴定意见,鉴定人不能以“不想说”或“记不清”等理由随意拒绝,而应如实说明。
  4. 人身安全保障权:对于在诉讼中因作证而面临危险的鉴定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为其提供保护。

(二) 鉴定人的义务

  1. 按时出庭义务:接到法院通知后,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2. 如实陈述义务:必须客观、真实地回答法庭和各方的提问,说明鉴定过程、依据、方法、结论及其理由,不得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3. 遵守法庭纪律义务:在出庭期间,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4. 接受交叉询问的义务:这是出庭的核心义务,鉴定人必须接受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的质询和盘问,以解释其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这是对鉴定人最有约束力的规定,也是保障其出庭的关键。

  1. 鉴定意见被排除

    • 这是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如前所述,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将不被采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定案的根据。
  2. 承担相应费用

    鉴定人因拒不出庭而导致的诉讼延期、重新鉴定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3. 可能被强制到庭

    •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
  4. 伪证责任

    如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中作虚假鉴定,符合《刑法》第305条“伪证罪”或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构成要件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

  1. 通知: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2. 到庭:鉴定人凭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到庭,由法警核实身份后引导其进入证人席。
  3. 宣誓/具结:在作证前,鉴定人通常需要签署保证书或进行宣誓,承诺其陈述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需签署保证书;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需宣誓。
  4. 陈述:首先由审判长或申请方要求鉴定人就鉴定意见的基本内容进行陈述。
  5. 询问与质证
    • 申请方询问:首先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进行询问,旨在强化和阐明其鉴定意见。
    • 对方方质询:然后由对方进行交叉询问,旨在质疑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科学性、合法性,这是质证的核心环节。
    • 审判人员询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向鉴定人提问。
  6. 退庭:在法庭确认无新的问题需要询问后,鉴定人可以退庭,在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能要求其在庭审全过程旁听。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石,法律规定通过赋予其权利、施加其义务、明确其责任,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有效行使质证权;对于鉴定人而言,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是其履行职责、维护自身权益和职业声誉的基本要求,其核心要义在于:“有争议,要出庭;不出庭,意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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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9518.html发布于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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