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核心要点是什么?
“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编号为“法发〔X〕X号”的司法解释文件。
这个称呼的来源是,在202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5〕129号),这个《纪要》系统性地梳理和明确了当时证券期货领域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学者们为了方便交流,常常会按照《纪要》中讨论问题的顺序或重要性,将其内部的核心观点称为“第1条意见”、“第2条意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标准部分,因其内容复杂、影响巨大,被业界普遍称为“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或“操纵市场条款”。
这个“第3号”的称谓,虽然不是官方正式名称,但在行业内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特指《纪要》中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核心认定规则。
《纪要》中“操纵市场条款”(俗称“法律适用意见第3第号”)的核心内容
主要解决了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如何区分合法的、积极的市场交易行为(如基于价值判断的投资行为)与非法的、破坏市场秩序的操纵行为?
《纪要》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能仅仅看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具有“连续性”、“集中性”或“对价格的影响”,而应进行实质判断,核心标准是: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否通过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从而人为地、非法地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纪要》提出了以下几个关键认定要点:
强调“欺骗手段”和“误导性”的实质要件
这是整个“第3号”意见的灵魂,它指出,操纵市场的本质是“欺骗”和“误导”。
- 核心问题: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让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了交易?
- 排除合法交易:如果行为人的交易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的判断、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预期,或者是对宏观经济、行业趋势的分析,即使其交易量巨大、持续时间较长、对股价有显著影响,也不应被认定为操纵市场,这是对“价值投资”和“趋势交易”等合法市场行为的保护。
明确列举了典型的、具有“欺骗性”的操纵手法
《纪要》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操纵行为模式,并强调了其“欺骗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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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交易操纵(“洗售”或“对倒”):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 欺骗性:这种交易没有真实的所有权转移,只是制造了虚假的“成交活跃”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为该证券/期货合约交易活跃、流动性好,从而诱骗其跟风买入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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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交易操纵(“串通”):
- 行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期货合约。
- 欺骗性:这种交易同样是虚假的,目的是人为地拉高或压低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诱骗其他投资者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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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买自卖操纵:
- 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 欺骗性:与连续交易操纵类似,目的在于制造虚假的交易量和价格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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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的前身或相关行为):
- 行为:通过公开媒体、网络等渠道,传播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诱导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同时自己利用该信息优势进行反向交易获利。
- 欺骗性:核心在于利用虚假信息“蛊惑”市场,其交易行为是建立在欺骗基础之上的。
提出综合判断原则
《纪要》强调,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行为,而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 行为背景:行为人实施交易行为时的市场环境、公司基本面情况等。
- 交易模式:交易的时间、价格、数量、频率是否异常。
- 资金来源:资金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用于支撑价格。
- 信息传播:是否伴随有虚假信息的传播。
- 市场影响: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程度。
- 行为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还是为了操纵市场。
对“抢帽子”交易的明确规制
“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证券,并利用该信息优势进行交易获利。《纪要》明确,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欺骗性,构成操纵市场罪。
总结与意义
“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即《纪要》中的操纵市场条款)的重大意义在于:
- 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为全国法院审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指引,有效解决了以往各地法院在认定标准上不一的问题。
- 划清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明确将基于价值判断和合理预期的合法投资行为与具有欺骗性的操纵行为区分开来,保护了正常的资本市场投资热情,避免了刑事打击的扩大化。
- 抓住了操纵市场的本质:将“欺骗”和“误导”作为核心构成要件,使司法机关能够穿透复杂的交易形式,直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加大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明确、严格的认定标准,为严厉打击“黑嘴”、“黑庄”等操纵市场的“毒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是一个非官方的行业俗称,但它所指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操纵市场罪的规定,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903.html发布于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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