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99ANYc3cd6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如何区分?

99ANYc3cd6 2025-12-16 5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如何区分?摘要: 这两个罪名在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骗取财物”为核心,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手段”和“场合”:诈骗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任何...

这两个罪名在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骗取财物”为核心。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手段”和“场合”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如何区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诈骗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特定领域。
  •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关键在于“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

下面,我将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典型判例,来阐明这两个罪名的区别、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要点。


诈骗罪 的指导案例与要点分析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损失

指导性案例:第24号指导案例 - 李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以“代购”为由,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内部低价”商品信息(如名牌包、手机等),吸引多名被害人下单付款,收款后,李某既不发货,也不退款,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

裁判要点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如何区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欺骗手段的认定:李某通过社交媒体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制造其有渠道能拿到低价商品的假象,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包括:
    • 无履约能力:李某本身并无货源,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 挥霍赃款:骗取的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而非用于经营活动。
    • 逃避行为:在被害人催促后,李某失联、拉黑,表明其无意归还财物。
  3. 既遂与未遂: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处分”(转账)给行为人,诈骗即告既遂,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使用赃款,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本案启示: 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购物诈骗”案例,它告诉我们,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骗”和“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导致对方错误地处分了财产,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可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的指导案例与要点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

指导性案例:第105号指导案例 - 张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伪造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质文件,与一家建材公司签订了价值200万元的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以“预付货款”为由,骗取了建材公司50万元“定金”,在收到款项后,张某迅速将钱款转移并挥霍,并未购买任何钢材。

裁判要点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如何区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利用合同”的认定:张某的整个诈骗行为,从最初的接触、谈判、签订合同,到以“合同”为名骗取“定金”,整个过程都紧密围绕着“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展开,这是区别于普通诈骗的关键。
  2. “非法占有目的”的深度认定:法院不仅考察了张某无履约能力、挥霍赃款等事实,还特别指出其伪造公司文件、虚构履约能力的行为,是其为了顺利签订合同、骗取信任而实施的“前置性”欺骗,是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体现。
  3. 与普通诈骗的界限:如果张某只是通过电话或口头谎称要买钢材来骗钱,可能构成诈骗罪,但他通过精心伪造文件、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使得其行为披上了“合法交易”的外衣,更具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启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披着合法交易外衣的诈骗”,它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增加了被害人的信任度,使其更容易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在签订、履行合同环节中出现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构成此罪的核心特征。


诈骗罪 vs. 合同诈骗罪:核心区别与区分要点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区分:

区分维度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核心区别 手段不限,只要骗取财物即可。 手段特定,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行为发生领域 范围极广,如街头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 聚焦于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如买卖、承揽、借款等。
合同的地位 合同不是必需的,即使有口头约定或单方面承诺,也可构成。 合同是犯罪的核心载体和工具,没有利用合同,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认定 欺骗手段是否直接导致对方交付财物?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流程中?(签订、履行、变更、解除)
是否利用了合同的“信用”功能?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难点:如何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

这是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很多时候,一个失败的合同交易,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需要仔细甄别,主要看以下几点:

  1. 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 诈骗: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无货源、无资金、无技术),并且也不打算创造履约条件
    • 纠纷: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有一定履约能力,但在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
  2. 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

    • 诈骗:为了签订合同,虚构或隐瞒了关键事实(如伪造资质、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
    • 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对关键事实(如产品质量、交货时间)虽有夸大,但基本属实,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未预料到的困难。
  3. 看行为人如何处置“骗取的财物”

    • 诈骗: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违法犯罪活动、还债、携款潜逃等,完全没有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
    • 纠纷:将收到的款项部分或全部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但因经营失败导致亏损,无法返还。
  4. 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行为”

    • 诈骗:在对方催款时,采取失联、藏匿、虚假承诺等方式,逃避返还义务。
    • 纠纷:在对方催款时,行为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或虽暂时无法还款,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与指导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判断的关键在于“形式上是否利用了合同”以及“实质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一个案件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再考虑普通诈骗罪。

  2. “非法占有目的”是灵魂: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定罪的核心,司法实践中,会通过客观行为(如无履约能力、挥霍赃款、逃避返还等)来反推主观目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是关键:不能将所有无法履行的合同都视为诈骗,必须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将民事纠纷错误地刑事化,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交易安全。

给企业或个人的建议

  • 在签订大额合同前,务必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资质、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
  • 合同条款要清晰、明确,特别是关于付款、交货、违约责任等部分。
  • 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警惕,注意对方是否有异常行为,如突然要求大额预付款、频繁更换联系方式等。
  • 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收集证据(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仅通过民事诉讼追讨,以免贻误刑事追赃的最佳时机。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75.html发布于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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