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这部法律是中国的“国际私法”核心法典,它主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当一个民事案件涉及“涉外因素”时,中国的法院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该案件。
这里的“涉外因素”通常指:
- 主体涉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 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国外,比如位于国外的房产、专利等。
- 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比如合同在国外签订、侵权行为在国外发生等。
立法背景与重要意义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中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票据法》等法律的零散条款中,不成体系,且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重要意义在于:
- 系统化与法典化:首次以单行法的形式,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填补了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空白。
- 与国际接轨:广泛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和国际条约的通行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增强了中国法律的国际兼容性。
- 保护当事人权益:明确了法律选择的方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也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 提升司法效率:统一了裁判标准,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核心原则与制度
这部法律建立在几个核心原则之上,这些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基石,指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第41条),但也扩展到了侵权、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等领域。
- 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且不得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者法律选择无效时,法院应适用与该民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 体现:这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兜底”或“补充”原则(如第2条、第41条),在合同领域,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如何判断“最密切联系”:法律通常会列举一些连接点,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营业地等,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属人法原则
即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或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它主要用来解决与个人身份和能力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
- 重要变化:该法引入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取代了过去以“国籍法”为主的传统做法,这更符合全球化背景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现实,也更符合《罗马公约》等国际趋势。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适用于物权等财产权关系,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6条),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因为不动产与土地所在国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
行为地法原则
适用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等。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第44条),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经常居所地,也可以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或者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这是一个“安全阀”条款,指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将会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适用中国法律(第5条、第4条),这是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保留的制度,旨在维护本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道德准则。
主要内容(分则规定)
该法分则部分对各类具体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涉外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
- 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1条)。
- 法人组织机构:适用登记地法律(第14条)。
- 代理: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第16条)。
涉外物权
-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6条)。
- 动产:适用转让方经常居所地法律(第37条),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
-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38条)。
涉外合同
- 意思自治优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第41条)。
- 最密切联系为补充:没有选择时,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1条)。
- 特殊合同的特殊规则:对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法律有特别规定,通常更倾向于保护弱势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2、43条)。
涉外侵权
- 一般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第44条)。
- 双重可诉规则:如果侵权行为同时在两个国家发生,且两国法律都规定赔偿,则适用赔偿额较高的法律(第45条)。
-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侵权人主营业地、侵权行为地等也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则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第45条)。
-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保护地法律,即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50条)。
涉外婚姻家庭
-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21条)。
- 结婚手续:可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第22条)。
-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第23条)。
- 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优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第24条)。
- 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第25条)。
- 协议离婚:意思自治优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26条)。
- 法定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27条)。
涉外继承
- 法定继承: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1条)。
- 遗嘱方式: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其国籍国、经常居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中,有一个规定遗嘱方式有效的,遗嘱均为有效(第32条)。
-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33条)。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与《民法典》的关系:《民法典》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编(第1226-1259条)基本吸纳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全部内容,并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两者并行有效,但《民法典》的规定更为系统,是审理案件时更直接的依据。
- 与特别法的关系:《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如果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石,它通过确立一系列现代、灵活、科学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为中国法院审理日益增多的涉外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地图”,也为中外当事人进行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nbhssh.com/post/873.html发布于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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